做好安全列车的“把门人”
9月15日,贵州遵义凤冈一客车在行驶的过程中发生了一起意外,坐在临近车门处的一女子,突然起身从车上跳下摔在马路上,监控显示当时后车门并未关闭。据民警称该女子经抢救无效后已死亡,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2019年9月17日《齐鲁晚报》)
在网友对女子跳车原因众说纷纭之时,谁该为这起事件负责也成为议论的焦点。有人认为该名女子应自担其责,属于自己承担跳车的后果,也有人任务公交公司应该为司机在车辆行驶中不关车门的行为承担责任,对女子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当然也有网友认为双方都应承担相应责任。但不可否认,此次意外的发生警示着每个人,“把门人”的责任意识需要强化,即对自己、他人及社会负责。
从法律角度上来看,女子购票上车后便与公交公司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运人应当保证旅客行程途中的人身安全,对其伤亡承担赔偿责任,除伤亡由旅客自行故意造成以外。但从女子的角度来看,女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合同进行的过程中,无视或忽视相关危险情况,在对自己人身安全不负责任的情况下发生意外,应当自行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但此次意外也不应之归咎于一人,从公交车司机的角度来看,客车在行驶过程中车门未关便证实了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在合同中属于较大的漏洞,由于其车门未及时关闭,间接造成了女子跳车死亡的后果,因此客车司机也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女子对自己生命安全不负责,公交司机对乘客的安全不负责,最终酿成这一惨剧。这一事件也为社会敲响警钟:“责任意识大于天”,责任不是天上的云彩,飘逸、潇洒,责任如磐石,需要被背负与约束,社会需要责任意识来约束才能井井有条。
从该事件中,我们还需要关注公交运营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还不够完善的问题。近年来公交安全问题频敲警钟,从去年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到 。这些惨痛的教训难道还不能引发我们的自省与注意吗?笔者认为除了对车辆安全设施进行完善外,解决公交安全问题,一词记之曰“责任”。首先公交驾驶员责任意识须再加强,要意识到自己在公共岗位上的社会责任,将“安全第一、谨慎操作”的职业道德贯彻落实,加强应急处置措施的训练。其次,全民公共责任意识须提高,自觉遵守乘车秩序、文明乘车,提高安全意识,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
责任意识贯穿于我们的社会生活,责任意识强,再大的困难都能解决;责任意识差,再小的问题也可能酿成大祸。责任只有轻重之分,而无有无之别,只有每个人做好自己应该做的事,做好“把关人”的角色,社会才能井然运作与发展。
文/张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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