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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想增加孩子抚养费的诉求,能获得法院支持吗?

李女士想增加孩子抚养费的诉求,能获得法院支持吗?

作者: 永伦小律 | 来源:发表于2023-10-11 15:11 被阅读0次

    第一次在律所见到李女士的时候,她显得很疲惫、焦虑。在交谈的过程中,她向我讲述了她的来意。

    李女士同前夫张先生是经人介绍认识的,恋爱一年后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生育了一个女儿张某雪。2018年因为感情不和,张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调解书中约定,婚生女张某雪由其母李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

    离婚后,李女士独自带着孩子生活。几年下来,随着物价的上涨,女儿年龄不断长大,生活、学习、医疗等费用开销也逐渐增多,原先调解书中约定的每月1200元的抚养费早已不够,李女士同孩子的生活捉襟见肘。反观张先生在离婚后,又成立了新的家庭,在公司职位也逐步提升,收入增加了不少。这种情况下,李女士找到张先生提出要增加孩子的抚养费,却遭到了张先生的拒绝。

    无奈,李女士经朋友介绍来到律所向我咨询:法院的调解书中关于孩子抚养的约定能否变更,能否要求增加孩子的抚养费。

    对于这个问题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实践中,虽然夫妻双方在离婚时都会就子女的抚养费给付具体金额、期限等作为明确约定。但离婚后,随着时间推移、物价上涨等原因,子女日常所需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的开支必然也会增加,甚至会给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生活带来较大压力。

    因此,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所确定的抚养费数额已经无法满足子女目前的正常生活需要,则子女可以向给付抚养费的一方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要求。必要时可以诉诸法院。

    法院在审理增加抚养费案件时,主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因素,一是,之前确定给付的抚养费数额是否无法满足子女目前的实际生活需要;二是,负担抚养费一方是否有增加给付的能力。最终结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和认定抚养费增加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李女士在了解的相关法律条文后,果断委托律师以女儿张某雪为原告起诉张先生要求增加抚养费至3000元,直到张某雪十八周岁止。

    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张先生表示原先约定的1200元的抚养费数额是经法院调解后双方自愿达成的,虽然现在物价有所上涨,但张某雪诉求主张的3000元标准高于当地的生活水平。同时,张先生还表示,如果李女士认为自己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则可以申请将抚养权改判给张先生。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虽然之前在离婚调解书中明确约定了抚养费的数额,但随着孩子年龄的不断增长,目前生活、学习所需的各项费用确实有所增加,原告张某雪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对于被告张先生提出的3000元高于当地生活水平的抗辩,法院经审理查明每月3000元抚养费的诉请并未超过张先生月收入的20%,也是符合法律支持诉请的相关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自2022年10月起张先生每月给付张某雪抚养费30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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