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变更解除事由,应否支付赔偿金?
月下竹林 2018年3月7日
刘晓辉于2015年8月10日入职达丰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期限为2015年8月10日至2018年8月9日的劳动合同。刘晓辉的岗位为业务主管。
2017年4月10日医院为刘晓辉开具休息日期为2017年4月10日-2017年5月10日的病假证明,达丰公司次日收到该病假证明。
2017年4月15日刘晓辉收到达丰公司出具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单》和《违规违纪通知单》。两通知记载刘晓辉于2016年3月24日、4月5日上午、4月6日、4月10日未有上班记录,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该行为违反了公司《奖惩管理规定》第6.6.2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现依据劳动法律相关规定及公司的该条规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达丰公司已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告知工会。
刘晓辉在 《违规违纪通知单》上“当事人填写栏”填入“对旷工事实存在异议,本人在通知单上显示的时间内,一直遵守公司的各项规定,行为无违反奖惩管理制度,请公司澄清事实,提出相应依据。本人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不予接受”。刘晓辉在收到当日就将该《违规违纪通知单》寄回公司,公司表示收到了刘晓辉的寄回公司的《违规违纪通知单》。
刘晓辉与达丰公司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沟通未果,于2017年5月15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达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2017年6月5日刘晓辉收到达丰公司出具《更正说明》及《违规违纪通知单》。《更正说明》记载:“很抱歉,由于我们的工作失误,在发给你的违规违纪通知单及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中,误将2017年写成2016年,给你带来困扰,十分抱歉。”
刘晓辉 签收了达丰公司的《考勤及休息休假管理制度》。该管理制度规定,所有员工每人上下班均应打卡。员工个人应随时关注个人考勤卡或指纹等考勤方式是否正常,如出现员工考勤不正常的情况,应及时与人力资源部联系登记备注后进行处理;因员工个人原因造成未打卡,未登记原则上不作为出勤时间不正常的原因,将被视为缺勤;当月旷工一个工作日者处以书面警告、通告批评的处理;当月累计旷工达两个工作日或者一年之内累计旷工达三个工作日,视为严重违纪,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如遇突发疾病,员工应在上班时间之前向部门负责人口头请假病并发信息确认,病假结束后上班的第一日补交请假申请。
刘晓辉代理律师认为,首先,达丰公司以刘晓辉2016年3月24日、4月5日、4月6日、4月10日累计旷工超过3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未举证刘晓辉在上述期间存在旷工的行为,经过了刘晓辉对上述旷工行为的异议和工会的审查,未更正解除日期。劳动合同已经解除,该解除事由已经生效。达丰公司在刘晓辉仲裁之后才更改解除事由,有违法理和常理。其次,刘晓辉2017年3月24日调休年假,4月5日下午和4月6日上午未能打卡考勤是因为达丰公司的考勤系统出现问题所致,4月10日未出勤因病急未能提前请假,但第二天就将病假单送达达丰公司,符合急病请假的流程,不属于旷工,刘晓辉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达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仲裁庭认为,根据刘晓辉上述解释和提交的证据情况显示,刘晓辉知晓达丰公司在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中所主张的旷工日期实际为2017年度。虽然达丰公司在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中的文字书写不严谨,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仲裁庭认可达丰公司以刘晓辉2017年旷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刘晓辉是外勤人员,达丰公司要求刘晓辉在外勤期间通过手机定位考勤,仲裁庭认为达丰公司的考勤非常严格。在刘晓辉未提供手机软件考勤记录予以反驳达丰公司考勤记录的情况下,认可达丰公司的考勤记录,确认刘晓辉在2017年3月24日、4月5日上午、4月6日下午、4月10日存在旷工情形,达丰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刘晓辉要求达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刘晓辉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首先,刘晓辉在收到达丰公司出具的《违规违纪通知书》、《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的当天就对达丰公司以2016年旷工的事由解除劳动合同提出异议,达丰公司未就旷工日期作出更改,也未提供证据证明2016年刘晓辉存在旷工的情形,而在劳动仲裁之后才出具《更正说明》,法院不予以认可。其次刘晓峰2017年4月10日因病未及时请假,但第二天已将病假单寄送达丰公司,达丰公司也确认收到,该急病请假方式符合达丰公司的规定,不认可刘晓辉2017年4月10日存在旷工情形,认定刘晓辉在2017年仅有两天旷工。根据达丰公司考勤及休息休假管理规定及奖罚制度规定,刘晓辉未达到月度旷工大于等于2天或年度累计旷工大于等于3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故达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认定达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达丰公司向刘晓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思考题:达丰公司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如果刘晓辉不走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达丰公司是否会主动更正解除事由?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再更正解除事由为何不被法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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