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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的基本要素

文章的基本要素

作者: 不断长牙齿的大猫 | 来源:发表于2023-02-11 22:21 被阅读0次

    文章的基本要素——主题、材料、结构、语言,这四个部分,是文章的要素,也是文章学的主要研究对象。

    各种——写作、论著,论之甚详,但对其概念、内涵的揭示,似欠斟酌,定义并不严格。

    新近出版的写作论著,或沿用旧说,或虽有改动而仍值得商榷。

    这里,从严格意义上的定义要求出发,结合有关知识,对以上这四个要素、概念的种种“定义”,质疑、问难,并试提出严格的修正意见,以就教于写作界同行。


    一、主题:

    最常见的定义是:“主题,是文章中,通过具体材料,所表达的基本思想。”

    这个定义,由来已久,似无庸置疑,但仔细想来,它似有片面之嫌。

    常识告诉我们:文章,是表情达意的工具。这个定义,只及“达意”(表达的基本思想),而不及“表情”,岂不为缺漏?或谓“达意”即“表情”?若然,岂不是说情感与思想等同?

    但心理学研究,早已证明:情感,是与思维不同的心理过程,它——“具有独特的主观体验的形式和外部表现的形式”,具有极为复杂的社会内容。

    虽然思想左右情感,但情感也会左右思想。

    详而言之,在实际心理过程中,有时思想是主流,有时情感是主流,尽管二者不可割裂。

    其实,心理过程中,思想与情感,所占地位的不同,会“外化”、或表现为:不同文体中,主题类型的不同。

    在逻辑类文章中,是“理为主”,在形象类文章中,是“情为主”。文论上说的“辞以情发”就是指的后者情形。

    各种形象类或文艺类文章,旨(主题)在“表情言志”,“以情感人”(不同于逻辑类的“以理服人”)。写这类文章,是“情动于中而形于外”,发乎情——“能憎,能爱,始能文”(鲁迅),终乎情——“情尽言止”。

    所以,为使“主题”或“主旨”的定义更有涵盖性,定义的中心词,就应是:思想与情感,二者并举。

    即定义为:主题,是作者在文章中,通过一系列精心选择、剪裁、并编织起来的具体材料,所表达的——最主要的思想和倾向(倾向就是对生活现实的憎爱情感或态度)。

    这样,定义对逻辑或形象类文章都适用。

    可见,只言“思”、不言“情”的主题定义,也与“主题”这一术语,在实际使用中的内涵,不相吻合。而修改后的定义,则可避免这一点。

    将“主题”定义的中心词,改成:“思想与倾向”,虽只是一词之增,但是,由于它符合作文心理过程的实际,符合文章内容的实际,因而无论对写作实践或阅读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写作,尤其是文艺创作,正如黑格尔所说:“一方面求助于常醒的理解力,另一方面也要求助于深厚的心胸和灌注生气的情感。”

    树立了“主题”,是“最主要的思想和倾向”的深刻观念,将使习作者更自觉地酝“情”发“思”,使二者相互渗透,相互激发。这就是“情感思维”。

    在“情感思维”中,情之所至,材料跃然,思如流水(联想和想象的纽带就是情感)。

    作家的经验证明:正是在情思激越时,妙笔才能生花,写出文情并茂的传世之作。

    即使是写逻辑类的论说文,也当如朱光潜先生所说:“也还是要动一点情感,要用一点形象思维”。

    如果把“主题”,仅仅定义为:“主要思想”,就会“暗示”人们:去写所谓“零度风格”的文章。而“零度风格”的文章既不易写成,更不会打动读者。

    固然,阅读,也要通过概念、判断、推理去评析。但首先要通过形象、情境和美感等去鉴赏。

    主题,仅仅是“主要思想”的观念,会“暗示”人们:将阅读的注意力,投向理性分析,而忽视形象思维。

    其实,阅读,应当交错地运用抽象思维与形象思维,领会文中情理相生的旨趣。

    鉴赏文学作品,既要借助想象(与“深厚的心胸和灌注生气的情感”相关联),又要借助分析、综合和概括(与“常醒的理解力”相关联),挖掘作品的思想意义和所蕴含的哲理。这样,才能发挥文学的认识作用、教育作用和美感作用的整体功能。

    定义的中心词,何以用“倾向”而不用“情感”?这是因为:“倾向”除含有“憎爱之情”外,还有“态度”、“趣向”等几个义项,即有更广的外延。

    文体不同,内容不同,“情感”的类型也各异。

    二、材料:

    常见的一个定义是:“材料,是提供文章内容和表达主题的事物和观念。”

    严格地说,“事物”并不是材料——尚未反映到头脑中的“事物”,不会是材料;已经反映到头脑中(或写入文章中)的“事物”,已是一种观念,一种关于“事物”的感性或理性的认识。这是唯物论的常识。

    与此相一致,人们有:“文章是客观事物的反映”的正确命题——“反映”二字,不独指文章的观点,也指其中的材料。

    也正因为如此,人们评价文中材料时,才有“真与假”、“片面与全面”等标准。

    如果材料的外延,包含与“观念”相对的“事物”本身,那材料(事物),就没有“真假”、“偏全”等区别了。所以,材料,是“事物”的说法,不能成立。

    另一种有影响的定义是:“材料,是从生活中搜集、摄取、以及写入文章中的一系列事实或论据。”

    这个定义,含有另一种毛病。

    “事实或论据”,显系分指了两类文体中的材料:文艺类的材料——事实,论说类的材料——论据。

    但是,文艺类的材料,不尽是“事实”(“事实”一般总是指对事物、现象、过程的直接反映,属于感性认识),也有与“事实”相对的“理念”(指思想观点,即理性认识)。

    例如,文艺作品中,经常穿插一些引用先哲的话语、或作者关于生活哲理的直接议论等,用以支持作品的主题。这一类材料,就属于:与“事实”相对的“理念”。

    所以,用于分指的这个定义中的“事实”,实在缺乏概括性。

    若定义中的“事实或论据”,不是分指,而是“概指”,同样,不能成立:文艺文,既然非“论”,其中,虽有议论,也不宜称为“论据”;至于论说文,其中的材料,固可称为“论据”,但“论据”与“事实”,不是同一平面上的概念,而是属种关系的概念——论据划分为事实论据和理论论据两类。

    处于上下位关系的两个术语(“事实”和“论据”),用“或”或“和”连接都是不妥的。

    对“材料”怎样下定义,才臻于严格和科学?上举定义中的“事物和观念”,本意在指出两种类型的材料:感性材料——“事物”,理性材料——“观念”。

    倘从这个角度下定义,并与认识论相一致,似可说:材料,是作者形成或表达特定主题,所依赖和采用的一系列感性和理性认识。

    或者:

    材料,是作者在形成或表达特定主题时,摄取、使用的各种信息——感知和理念。

    总之,“形成或表达特定主题”——这是材料自身,存在的根据,是材料的本质属性之一。

    三、结构:

    常见的一种提法是:“简洁地说,结构,就是文章的内部组织构造。”

    这个“定义”,看似天经地义,其实违背逻辑。因为:逻辑上的定义公式,是“种差+邻近的属”,而这个定义的中心词——“组织”、“构造”,并不是“结构”“邻近的属”,而只是“结构”的同义词。

    我们不能知道:“构造”比“结构”多了点什么?所以,这个定义,实等于说:“结构,就是文章的内部结构”。可惜,这个“定义”,一直为一些论著所沿用。

    有的书,在“结构”一章,没说:结构是什么?只指出:“结构是文章的骨架”,似以此作为“结构”的定义。

    骨架,确实很形象地表达了结构的特征和作用,但这只是一个比喻。比喻,永远不能成为定义,因为:比喻,永远不能直接揭示对象的类、及它特有的本质属性。

    稍好一点的定义是:“结构,是文章材料的组织方式”。

    “方式”,是“结构”的上位概念,它揭示了:“结构”属于“形式”的范畴,触及到“结构”的本质。

    但是,这个定义,却失之疏漏。因为:“结构”,不仅是“材料的组织方式”,还是材料与主题的联结方式。

    所以,“结构”的严格定义应当是:

    结构,是文章中材料与主题间、以及材料间,相互联结的方式。

    或者:

    结构,是文章全部内容(主题与材料)的编排、组织形式。

    或者抽象一点:

    结构,是文章内部,组成部分相互联结的方式、或构成形式。

    四、语言:

    不少写作论著,未给“语言”下定义,似乎认为:它不是一个重要概念;或者认为:语言这个东西,人们太熟悉了,无须下什么定义。

    其实,熟悉的东西,不定都能下一个准确的定义。而下不好定义,其实就只是表面的“熟悉”,并没有抓住对象的本质。

    可给“语言”下这样的定义:

    语言,是直接标记心理经验,因而具有透义性的符号;是思想的“建筑材料”和写作的表达工具;它本身包括:语音、词汇、语法三个系统,而每个系统,都是一个分层的装置,靠组合和替换,进行运转。

    旧写作论著的“语言”一章,往往只提出:“语言的要求”——即言必称:“三性”(准确、鲜明、生动)。至于怎样达到“三性”?语言”到底是什么?其基本手段若何?就不涉及了。对于这种封闭式的樊篱,新的写作研究,应当突破。

    以上分别对文章四要素的概念定义,提出商榷,借以引起讨论。古人云:“一名之立,旬月踌躇”,可见,给术语下定义,是科研中,最吃力的事情之一。

    (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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