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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之申冤有道

以案说法之申冤有道

作者: 涤心舟 | 来源:发表于2018-11-25 22:12 被阅读0次
    以案说法之申冤有道

    冤案自古不绝,甚至不是个例。但,作为非法律人的你可能不知道,你眼里的冤案在我的眼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翻案几率基本为零的;还有一类是通过努力可以邵雪的。

    为什么这么说呢?两个字『证据』。打个比喻:我手中有一个你没见过的玻璃瓶子,不小心,打碎了。这时,你想让我告诉你瓶子的样子,但单纯靠语言描述显然不能实现这个目的。于是,我拣起碎片,像拼图一样一片片粘合起来,瓶子的原貌就会逐渐呈现。但,总有一些碎片因为各种原因而无法拣起,所以粘合的瓶子永远不可能与摔碎之前完全一样。如果我们把原来的瓶子比作案子的本来事实(客观事实),瓶子碎片比作『证据』,粘合起来的瓶子比作办案人认定的事实(法律事实),显然,两者永远都不会完全一样,即: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不一致。

    简单解释一下『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通常情况下,客观事实是案子发生的真实事实,如果你向办案人员说实话,也就是你陈述的事实。但一般情况下大多数人都不会主动承认自己有犯罪,所以,在办案人员的眼里你的陈述是不可信的,而他又不曾目睹案件过程,于是就需要靠证据来还原事实经过,证据还原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

    实践中,总是有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一些证据不能到案或是在案的证据不真实,比如说你表述不准、没有证据、证据灭失或是证据无法通过合适的载体表现出等等。因此,『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总是存在差异,甚至截然相反。尽管如此,我们也不能强人所难的要求办案人员必须以客观事实来定罪量刑,而只能努力配合、帮助办案人员,甚至是以你为主搜集、获取、固定尽可能充分证据,努力让摆在办案人面前的『法律事实』无限接近于『客观事实』。

    由上可知:还原客观事实的工作非常重要,也异常复杂。由于公、检、法、律各方工作职责不同,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刑辩律师的指导才能够顺利、圆满的做出对你有利的事实认定。就像下面这个简单的因索要债务而引发的非法拘禁案。笔者作为L的再审辩护人,需要循序渐进的做好以下工作。

    1、 会见L,了解案件的客观事实。

    当事人陈述的案情不一定准确、真实,但却是辩护人了解案情、找准辩点、发现证据线索的关键工作。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辩护人既要耐心聆听,还要善于发问,从而挖掘出连当事人自己都可能意识不到的有价值的事实和线索。

    1、案涉20人:

    (1)L,女,被告人

    (2)S,男,被告人,L和S系情人

    (3)A,男,被告人,系L、S的债权人

    (4)邓XX,男,案涉人,A与邓XX系兄弟

    (5)张XX,男,案涉人,张XX与S为父子,S与A、邓XX系姑表兄弟,A与邓XX称呼张XX姑父。

    (6)B,男,被告人,系A之下属

    (7)J,男,被告人,系B之朋友

    (8)Z,男,被告人,系B之朋友

    (9)X,男,被告人,系L之朋友

    (10)Y,男,被告人,系L之朋友

    (11)H,女,被害人,系L、S、A、李X涛、郭XX、钟XX之债务人

    (12)胡XX,男,被害人,系H之司机

    (13)赵XX,女,被害人,系H之会计

    (14)钟XX,男,系H之员工

    (15)郭XX,男,案涉承兑汇票出票人

    (16)王XX,男,案涉人

    (17)朴XX,男,案涉人,王XX与朴XX帮助H办理承兑汇票贴现事宜

    (18)贺XX,男,案涉人,系H的债权人

    (19)李X涛,男,案涉人,系A的朋友,也是H的债权人

    (20)宋XX,男,案涉人,与H共同向邓XX借款

    2、基本案情:

    L与H是生意场上的好朋友。2014年初,H的公司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为帮助H,L请S帮忙,S将H引见给表哥邓XX。2014年9月7日, H向邓XX借款100万(上打息8万,实借92万),借期2个月;同月13日,H与朋友宋XX再次以H的名义向邓XX借款200万(上打息18万,实借182万),借期1个月,H将其中的70万转账给宋XX。借款到期后,宋XX依约还款,但H分文未还。

    2014年11月,邓XX确认H无清偿能力后,欲将部分损失转嫁给L、S,遂精心谋划和实施了如下补亏该案:第一步,说服H向李X涛借款150万(资金来源于邓XX),用于清偿H欠自己的部分借款;第二步,以H实力不够,李X涛不同意借款为由,说服S、L代H向李X涛出具借具(S自觉将H介绍给邓XX给其造成巨额损失,心有亏欠,说服L同意);第三步,企图诱使S的父亲张XX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遭拒;第四步,李红涛将实际上借给H的150万(上打息20万,实借130万)转账给S;第五步, H让S将80万元还款给邓XX,50万元转给自己;第六步,迫使H在收到的50万后将其中的32万元偿还给自己;第七步,协调李X涛将对S、L的150万债权转让给自己的弟弟A。至此,邓XX成功的将H无力清偿的部分债务转嫁给了L和S,即S、L向A借款150万元。

    借款到期后,A向S、L索债,意识到受骗的L拒绝还款。2015年2月,A授意他人强行扣押了L新买的奔驰汽车。5月中旬, A指使B、J、Z等3人以非法手段 24小时跟随L,以迫使其尽快还款。L为保障自身安全,邀请朋友X在有空的时候陪伴自己,直到6月21日本案案发。

    期间,H千方百计融资。2015年6月份,H经一李姓男子介绍认识王XX和朴XX,并请二人帮助办理承兑汇票(2000万)质押贷款。王、朴二人遂帮忙联系到出票人(某企业老板郭XX)、持票人(?)和办理贴现的银行(?)。H向L称,如果成功,可以融资1000万元。为此,H的一众债权人都关注该融资项目,包括贺XX。

    2015年6月21日,在外地的贺XX得知H约了朴XX、王XX在XX酒店面谈承兑汇票贴现事实,遂电话通知L前往了解融资进展情况。本欲陪同X和Y往XX市购买二手车的L、S,接到电话后即改道往XX酒店。24小时紧盯L的B、J、Z等3 人亦一同前往。

    L等人赶到酒店时张XX、杨XX(张XX的朋友)和王XX、朴XX、H等人在场(此时,H的手机和其公司会计、司机的手机已经被张XX指使人收走,H仅剩下藏在胸衣里的一部小手机)。约10分钟后,张XX向王、朴二人称:『H欠我们这边600万,我得和她好好说说,得把她带走』。H听后借上厕所之机打电话给朋友求救(L陪同),但未及等到朋友,就被张XX要求跟其离开,L亦被要求同行。L连问张XX两遍去哪里。张XX不耐烦的说:『让你去哪就去哪,问那么多干什么』?众人都起身后,H坐在沙发上不愿离开,随L一起的Y拨打了一下H的肩膀,要其快走,但立即被L阻止。众人(包括H的会计赵XX和司机胡XX)乘三辆车离开酒店,驶出约2000米后,H主动要求坐到张XX的车上。

    当时20时许,众人到达邓XX的位于XX宾馆五楼的办公室。甫以上楼,B就收走了L的手机,并锁上了五楼的楼道门。张XX则提议,H、L、S、赵XX、胡XX等人自愿来石家庄商谈还款事宜的《证明》,然后开始谈承兑汇票贴现后还款的事宜,并签订了《贷款分配协议》。至21时许,商谈完毕后,张XX让人发还众人的手机。A安排B去买了方便面给众人吃,又闲聊一阵,L就到楼下宾馆开房休息(随到L一起的X、Y一直在四楼休息),而H和赵XX、胡XX则一直留在五楼。

    22日上午,H与L、S协商后签订协议,约定如果H不能如期还款,则将其名下公司转让L、S。上午10时许H的员工钟XX将办理融资的公司证照送给H,并陪同H等人一直到下午17时。下午(?)时,贺XX带领XX法院法官向H送达诉讼文书。17时许,贺XX与H的会计赵XX和员工钟XX一起离开。23日上午10时许,赵XX自行返回XX宾馆。下午5时许,钟XX到宾馆接上赵XX返回H公司。期间,H、L、X、Y一起聊天,H、L还说可以借一点钱给Y买车。于是,24日上午,X、Y返回XX大酒店将自己的车开回家后,又于下午返回XX宾馆(这样买了新车后,可以直接开会家里,不用再去XX宾馆取车)。

    6月25日凌晨,H报警称自己被非法拘禁,警方出警后将L、S等人抓获。据L说:在XX宾馆期间,H频繁用手机与一女性朋友联系。该女性朋友的情人是警察,二人建议H以被非法拘禁报警,并称这样就不用还钱了。

    25日上午,王、朴、郭等人前往XX宾馆找H办理承兑汇票贴现事宜,扑空。

    2、 研读判决书,了解判决认定的法律事实。

    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集中在《判决书》的『审理查明』部分,但需要注意,发现法律事实认定上存在的问题,必须结合在案证据。

    2014年9月左右,被害人H因其公司经营需要资金向L借款。L与S(二人系情人关系)遂向A(S的表兄弟)借款后,再将款项转借给H。因H未能按期归还L、S借款,致使L、S不能偿还A借款。A为让L尽快还款,指派B跟着L催款。B又找到其沙河老乡J、Z帮其共同跟随L。

    2015年6月21日,被告人L以找他人给H办理贷款为由将H约至邢台市XX大酒店。当日下午,B、J、Z共同跟随L、S赶往邢台市XX大酒店。期间,L联系X,让其共同去XX大酒店。因Y和X在一起,L让二人一同去XX大酒店,在邢台市平乡县一加油站L等人与X、Y汇合后,L、X乘坐S的汽车,B、J、Z乘坐Y的汽车共同赶往邢台市XX大酒店,在赶到XX大酒店后,B、S、L、Y、X进入XX大酒店,L见到H及S的父亲张XX。L在与H商谈贷款的过程中,让H到石家庄办理贷款手续。因H不愿去石家庄Y用手拽H头发,后被L拉开,之后H及跟随其前来的会计赵XX手机被没收,并被B、L等人强行带上S的汽车。在XX大酒店汽车内等候H的司机胡XX,也被没收手机,收走汽车钥匙,后H、赵辛亥、L、B、Z乘坐S的汽车,X、Y及J上到胡XX所开汽车内,由J开车,与S父亲张XX的汽车,三车一同赶往石家庄市XX宾馆途中,H被换至张更字的汽车内。

    6月21日晚8时左右,H、赵辛亥、胡XX被带至XX宾馆五楼A的办公室。在五楼办公室内,H、赵XX、胡XX被要求在写有“今有S、L、胡XX、赵XX、H共同前往石家庄找A、邓XX、盖XX、段XX商议借款一事”的纸上签字。在该纸上签字的另有L、S、A、邓XX。后H被要求联系其公司人员将公司的营业执照等带到XX宾馆。6月22日,H公司的员工钟XX将营业执照等带至XX宾馆交给H,H将手续交L、S等人,并被要求签订委托巨鹿老张(张XX)办理融资,将公司手续放在老张受理的委托书。当日,H被要求在贷款到H的公司的对公账户后,贷款由L、S、与钟XX、贺XX按借款本金比例分配的证明上签字。当日,H被要求在一份,如果H在2个月不能还清L、S钱款,H自愿用自己的公司做抵押、无条件过户到L、S名下的协议上签字。

    在6月21日晚上,H、赵XX、胡XX被带至XX宾馆五楼,直到公安机关将H、胡XX解救。L伙同S、X、Z;B伙同J、Z轮流在XX宾馆四楼、五楼看管H、赵XX、胡XX,限制H等三人人身自由,逼迫H还款及多次签订协议、委托书、证明等。期间,B、L等人曾带三名被害人外出吃饭,饭后,再将三名被害人带回。

    6月22日晚,赵XX跟随钟金鑫离开XX宾馆,后于23日早返回。23日下午,赵XX联系钟金鑫后离开XX宾馆回到邢台威县。6月24日上午8时许,Z离开不再看管被害人。24日晚22时许,J离开不再看管被害人。25日凌晨,公安机关将被害人H、胡XX解救,并将B、L、X、Y抓获。

    在H被看管期间,贺国振带着邢台市X县法院的工作人员到XX宾馆找到H,送达民事诉讼相关应诉手续。2015年6月24日晚,在H被看管期问,被告人J曾用自己的手机打了“你赶紧想办法出去吧”的内容交给H看,H又用J的手机打了“别人在这看着呢,走不了”后将手机还给J。

    三、两相比对,找准两者之间的差异

    客观事实系L向笔者陈述,法律事实则根据判决书整理。经过全面比对,找准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存在的差异,是确定可行的辩护方向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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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查漏补缺,取证固定被疏忽的重要事实

    查清被疏漏的事实,有助于发现办案机关证据采信和事实牵强之处。

    1、2014年9月,H先后向邓XX两次借款100万(上打息8万,实借92万)和200万(上打息18万,实借182万),到期后偿还70万(宋XX代偿)。

    取证:——H、宋XX、

    2、S、L代H向李X涛借款150万(上打息20万,实借130万),李X涛转账给S,S代H将80万元转给邓XX,50万元转给H。

    取证:——李X涛、S的银行流水

    3、李X涛将对S、L的150万债权转让给A。

    取证:——李X涛

    4、L为保障自身安全,邀请朋友X保护自己。

    取证——X

    5、2015年6月份,H找王XX和朴XX帮助办理承兑汇票(2000万)贴现事宜。

    取证——王XX、朴XX、贺XX

    6、2015年6月21日,贺XX电话通知L前往XX大酒店了解H与朴XX、王XX在XX酒店面谈承兑汇票贴现进展。

    取证——王XX、朴XX、贺XX

    7、L等人赶到酒店时张XX、杨XX(张XX的朋友)和王XX、朴XX、H等人一起商谈融资事宜。

    取证——王XX、朴XX、贺XX

    8、在L到酒店之前,张XX已经指使人员收走了H的手机

    9、H还有一部手机藏在胸衣里

    取证——调取通话记录

    10、L陪H在卫生间时,H拨打了求救电话。

    取证——调取通话记录

    11、张XX说:『H欠我们这边600万,我得和她好好说说,得把她带走』。

    取证——王XX、朴XX

    12、L亦被要求同行,L连问张XX两遍去哪里?张XX说:『让你去哪就去哪,问那么多干什么』?

    取证——王XX、朴XX

    13、22日上午,钟XX将办理融资的公司证照送给H,并陪同H等人在五楼一直到下午17时。

    取证——钟XX、贷款分配协议

    14、22日,H在贷款分配协议上签字未被强迫。

    取证——钟XX、贷款分配协议

    15、22日下午,贺XX带钟XX、赵XX离开宾馆时赵XX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

    取证——钟XX、贺XX

    16、23日下午,钟XX接赵XX返回H公司时赵XX未被限制自由。

    取证——钟XX

    17、在XX宾馆期间,H频繁用手机与一女性朋友联系。

    取证——调取通话记录

    18、25日上午,王、朴、郭等人前往XX宾馆找H办理承兑汇票贴现事宜。

    取证——王XX、朴XX、郭XX(票据诈骗监狱服刑)

    五、抓住关键,找准没有查清且不合逻辑的事实

    没有查清的事实在很多时候都是办案机关故意回避的关键问题。

    1、谁通知张XX去XX大酒店?

    2、L和赵XX、胡XX的手机什么时候被谁收走?

    3、如果是L强迫H去石家庄,为什么L同意H单独做到张XX的车上?

    4、在XX宾馆,A什么时候发还众人手机?

    5、从21日晚上——25日凌晨,H手中有手机、多次外出吃饭且路过XX警务站、与XX法院长时间接触、H的会计赵XX自由来去、H的员工钟XX陪伴多半天,H在有非常多的机会报警或求救的情况下,为什么不?

    6、如果是A、L等人拘禁H,为什么委托张XX办理融资事宜?为什么H的员工钟XX(H的债权人)也在贷款分配协议上签字?

    7、证明、委托融资协议、分配贷款协议、公司抵押协议等具体什么时间签订?

    8、为什么没有调取H在被拘禁期间的电话通话记录?

    9、既然非常拘禁H,为什么J、Z离开后,没有人阻止,也没有人代替该二人看管H。

    10、为什么B、Z、J三人的供述均承认看管L而否认看管H?

    在完成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如果能证明本文第四部分所涉事实,就可以推翻法院做出判决所依据的事实。而第五部分所涉未查清之事实亦能在翻案中取到有效的助攻作用,毕竟刑事证明标准非常明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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