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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通讯美国出口管制案

中兴通讯美国出口管制案

作者: Flora1717 | 来源:发表于2017-05-16 14:32 被阅读0次

    近期因为学习美国商业出口管制制度,特意研究了今年3月中兴通讯的出口管制调查案,也查阅了各方新闻资料或评论。初看一系列中文新闻、评论,“总统大选期间的政治秀”、“打压中国企业的传统”、“美国损人不利己”、“处罚的证据不足”等词是许多作者的主流观点,而对于中兴被制裁的具体原因及其操作则鲜少详述。这倒也越发激起了我的兴趣,决定仔细研究一下中兴管制案,而非仅凭过往经验与阴谋论。

    在此节选一篇某评论研究员的评论文章,并基于我的信息搜集提出质疑:

    2012年,美国商务部称中兴涉嫌购买美国高科技产品后转卖给伊朗,违反了美国对伊朗的高科技产品出口禁令,开始对其展开调查……之后,虽然中兴积极配合调查,但美国商务部一直没有公布调查结果,外界对此事的关注也逐渐消匿。然而时隔4年,美国商务部突然又把这个案子翻了出来,并且痛下限令,让涉事企业和外界有些莫名其妙。

    美国商务部对于中兴的调查确实起于2012年路透社一篇题为“China's ZTE planned U.S. computer sale to Iran”的独家报道,但BIS于今年作出处罚属于时隔4年的翻旧账吗?似乎并非如此。中兴与伊朗的交易并非止于2012年,事实上,直到2016年1月,中兴仍旧维持着与伊朗的管制产品交易,并且不断在公司内部升级保密措施、并对交易加密,以阻碍BIS调查。美国商务部也称,2012年路透社报道后,其得到了来自中兴高管的保证,承诺将停止在伊朗的项目。

    对于2016年BIS的处罚决定,中兴会觉得莫名其妙吗?不可能,因为中兴高层在近几年中不断阻碍着BIS调查与伊朗的交易,包括要求交易相关员工签订高额违约金的NDA,成立特别小组,每日删除伊朗交易相关的数据,以及不断”改进“管制交易的掩人耳目之道。中兴不可能莫名其妙。外界莫名其妙倒是可以理解,毕竟中兴与伊朗的交易计划只由公司内少数人了解与参与。中兴案件的进展发生于中兴律师含有机密文件的笔记本电脑在过没过海关时被BIS调查员查封。

    根据美国商务部官网的公示,美国商务部手握的“证据”,是一份所谓“中兴计划向伊朗出口禁运产品的内部文件”。请注意,是“计划”。至于中兴是否真的实施了这一计划,并没有说明。而美国商务部所宣称的“中兴对伊朗出售的电信设备来自美国一些知名科技公司”,包括微软、IBM、惠普、甲骨文、戴尔以及其他一些美国厂商则纷纷表示,对此合同并不知情。没有实打实的证据,突然玩这么一出,美国的葫芦里到底卖的什么药?

    BIS掌握的证据,是否真如这位评论员所说只是一份“未实施的计划”?BIS在做出处罚决定时,同时上传了两份证据文件,均为中兴公司内部的绝密文件,一份为2011年8月的《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公司出口管制相关业务的报告》,另一份为《进出口管制风险规避方案——以YL为例》,具体时间不详。

    在第一份中兴法务部拟制的报告中,主要介绍了美国出口管制制度,中兴以往和目前面临的项目风险,最后还提出了应对方案,即成立一个跨部门项目组,用以制定实施规避方案。这份报告有中兴当时的高管邱未召和田文果以及总裁史立荣的同意签字。那这个报告仅仅是一份计划吗?答案是否定的。报告中明确写道,“朝鲜项目,我司引入了一家合作企业,由合作企业与我司客户直接签约供货,目前隔断效果良好”。以及,“目前风险最大的是伊朗的在执行项目……我司在2010年底与伊朗客户签订了四方项目合同,采取的是半隔断方式,即由我司向客户供应自产设备,我司的合作企业向客户供应美国敏感外购件”,“我司的转出口行为,特别是针对伊朗项目,有被美国列入黑名单的潜在可能,如被列入黑名单,我司将面临美国产品供应链断掉的风险。”以上内容中,中兴已经非常明确承认了与伊朗及朝鲜存在受管制交易,且风险极高。

    在第二份规避方案中提出了两种隔断模式:全隔断模式和半隔断模式,用以避免中兴与包括伊朗在内的Z组国家存在直接业务关系、继而规避进出口管制风险。那这里提出的规避方案是否仅停留在计划上?如果稍微优化时间阅读方案下的描述,就会知道并非如此。“我司已与伊朗客户签署了多个合作协议,目前这些协议均已进入项目执行阶段。该协议的合作模式为伊朗客户、中兴、中兴伊朗、八星四方签约的半隔断模式,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中兴直接出口管制产品至伊朗。”

    至于美国厂商对中兴与伊朗的合同不知情,这根本无法对交易的存在进行质疑。其一,美国厂商若是知道有这些转出口行为,势必告知中兴申请出口许可证,而不是冒着被商务部罚款的风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其二,中兴的转出口行为通过层层伪装、很值不惜制定了几十页的规避方案,并将交易控制在少数人掌握的范围内,美国厂商不知情才是正常的结果。

    本次制裁事件的时间点,是在美国2016年总统大选的预选阶段。从以往的情况来看,每逢大选,中国相关问题就成了美国各路政客信手拈来的议题,期间频繁提及中美问题,能引起媒体和选民的关注……这则限令看似“姗姗来迟”,实则用以颇深。

    看似合理的联想,实则没有必然逻辑联系。即使这种联想是事实,也无法改变中兴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法这一指控的成立。制裁只是时间早晚问题,而不是无中生有的虚假指控。中兴与美国商务部和解达成于Trump总统上台后,当然这其中一定有Trump对中国和对本国外贸交易强硬态度的展示,但我们是否应该多关注规则本身,而少一些类似于“时运不济”或“刻意针对”的想法。任何一个政客拉拢选民的手段都不可能无缘无故导致一家中国企业认罚天价罚款。与其说对中兴的罚款是针对中国科技公司,不如说是美国在加强对伊朗的制裁范围,而向来在规避法律方面富有创新精神和冒险精神的中国公司拿到了最大的罚单。美国出口管制罚款并不仅仅针对于中国企业,即使是美国企业Amazon,近期也因为与伊朗的贸易往来而可能遭受罚款。

    我实在很不能理解这种言论,万事都要扯上“时间点”,都要证明发生的不同寻常、另有深意。确实,中兴事情不能独立看,而要与政治环境、两国间技术竞赛相结合。但我们是否应该更多把注意力放在最直接根本的原因上呢?中兴确实违反了出口管制法律,长达数年,明知故犯,刻意规避,阻碍调查。我们即使分析出100个其他原因,就能消减中兴的错吗?意思,是否意味着,我被罚是因为我运气不好,因为对方针对我,因为时机特殊,因为别人看不得我好?

    以上,个人工作之余的一点小吐槽……有时候当事人都承认自己的错误了,非利害关系人就别义愤填膺东拉西扯大开脑洞justify这个错还抱不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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