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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权视角丨如何通过准确技术分析和合理诉讼制度运用,维护当事人的合

嘉权视角丨如何通过准确技术分析和合理诉讼制度运用,维护当事人的合

作者: 2fb700a77943 | 来源:发表于2018-03-30 15:27 被阅读1次

    案件回放

    东莞市玄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牝公司)是一家园林绿化企业,2016年其与专利权人产生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1101644799)侵权纠纷,该案一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定侵权成立,玄牝公司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委托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进行上诉维权。

    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的专利代理人庞学哲律师负责本案,通过案情研究与调查,发现以下信息:

    1.专利权人提供的证据包括:涉案专利权及其存续状态证据、通过公证获得的玄牝公司在网站上展示的被诉侵权产品图片、销售记录以及玄牝公司官方网站文字介绍;

    2.专利权人基于公证的被诉侵权产品图片进行技术对比,并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图片上的产品落入涉案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请求的侵权事实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被诉侵权产品;

    3.一审法院认定玄牝公司持有侵权产品而不提供的行为构成举证妨碍,并据此推定侵权成立,认定的侵权事实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被诉侵权产品。

    根据以上信息以及涉案发明专利的具体内容,庞学哲律师认为一审判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均存在不当之处,具体以下:

    1.一审中仅对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进行侵权对比,遗漏了前序部分的技术比对,扩大了涉案专利真实的保护范围,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图片中显示的产品缺少涉案发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之前序部分中的技术特征,故玄牝公司应未侵犯涉案发明专利权;

    2.基于专利权人的证据,仅能证明玄牝公司存在许诺销售的行为,由于专利权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玄牝公司还实施了制造、销售、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 举证妨碍制度的前提条件之一在于一方当事人已经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本案中,专利权人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玄牝公司持有被诉侵权产品实物这一基本事实,故举证妨碍制度适用不当。

    基于以上分析,玄牝公司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依法认定专利权人提供的图片最少缺少涉案专利前序部分记载的一个以上技术特征,并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广东省高级人民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专利权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有效地维护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五十九条 第一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五条在人民法院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均有限定作用。

    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权利人对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进行举证;在权利人已经提供侵权人所获利益的初步证据,而与专利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该账簿、资料;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专业点评

    本案是关于侵害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技术对比和一审中诉讼制度的应用成为本案胜诉的两个关键点。

    专利权作为一项合法垄断权,自授权之日起,其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便已清晰地划定了权利的界限,在技术对比过程中,专利权人为了能够将涉案产品纳入到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扩张其在维权过程中的权利边界,经常故意模糊涉案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包括主题名称)对于专利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这不仅破坏了公平的竞争环境,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依法理清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全部的技术特征成为本案胜诉的第一关键点。

    本案一审,主审法官贸然引入举证妨碍制度,推定玄牝公司构成多种实施行为侵权。此种推定显然违背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法定,与所有大陆法系国家相同均采“法律要件分类说”,由主张权利(请求权)存在的当事人对权利发生的法律事实负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否定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对权利消灭、妨碍权利发生或限制权利行使的法律事实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中虽然提出了举证妨碍制度,但是上述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将举证责任转移或者倒置给对方当事人的依据,其适用的前提条件之一在于一方当事人已经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此外,举证妨碍制度在知识产权诉讼领域的具体应用重点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适用之前应着重考虑侵权是否成立以及被告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在判定侵权时便引入举证妨碍制度明显不当。故依法正确适用一审中诉讼制度成为本案胜诉的第二个关键点。(作者:庞学哲 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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