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这半个月南京进入了烧烤状态,昨天有朋友微信里问我,高温来了,为什么我们没有高温费啊?下面我们就来聊聊高温费的事:
高温费,其实在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里面并没有明确提及,但是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确实存在关于劳动安全、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的具体规定。作为劳动者来说,在具体从事高温作业以及高温天气工作期间,理应享受到高温费这种特殊岗位津贴,而作为用人单位来说,正常支付从事高温作业以及高温天气工作的劳动者高温费,不仅是依法履行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提供劳动安全、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的义务,同时也体现出用人单位在用工方面的企业文化以及人性化管理。
图片来自网络为加大高温期间的劳动保护,国家及我省先后出台多项政策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
第四条(七)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岗位津贴。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68号
一、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等一系列关于高温费的相关政策可以得知,江苏省高温费支付条件为:在6月、7月、8月、9月这四个月内从事35℃以上的室外工作以及在33℃以上的室内工作的劳动者,那么问题来了:
1、如果6月份天气凉爽,几乎没有一天高于35℃以上的,户外岗位还需要支付高温费吗?
答:根据江苏省相关政策规定,高温费为4个月,只要在6月、7月、8月、9月这四个月内在室外工作的,就要支付高温费。
2、朋友问:好多用人单位几乎都发放高温费,而我们单位对于我们室内工作的人员就没有高温费,这个合法吗?
答:室内工作的劳动者,除非办公室没有空调,温度无法降低到33度以下,否则用人单位是可以不用支付高温费的,而有些政策比较好,有人情味的用人单位,给予所有员工都发放高温费,那这个单位的员工是非常的幸运了。
3、高温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高温费纳入工资总额的,是需要纳个人所得税的。
4、高温费能否成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答:答案是否定的。
5、目前,大多数用人单位还是能够及时发放高温费的,那如果有些用人单位不发放高温费,那员工如何维权呢?
答:如果过了国庆节用人单位仍旧没有支付高温费的话,享有高温补贴的劳动者可以去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外,还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
28省份高温津贴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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