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死亡后,其生前签署的租赁合同是否还有效?
对此问题的观点,主要有两种。第一种观点认为:承租人死亡,签署租赁合同的主体不存在,租赁合同自然终止,不在具有法律效力。第二种观点认为:承租人死亡,根据合同法有关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与其一起居住,共同生活的继承人,租赁合同依然有效。
问题是,商铺租赁合同跟合同法明文规定的标的物尽不相同。合同法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强调的是房屋,突出的是继承人的安生居住权。房屋居住权的法益功能,显然与商铺租赁合同需要保护的法益截然不同。依照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商铺是禁止有人居住的,所以租赁商铺的行为是创业行为,投资行为。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其避免了公民因合同无效而流离失所。同时商铺租赁合同更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因为人们除了需要居住的房屋,更需要温饱问题的解决,创业,投资行为就为解决温饱问题找到了出来。遗憾的是立法者突出保护了公民的居住权,却忽视了公民的温饱权,忽视了对公民创业、投资,应有的鼓励和肯定。
现实生活中,房屋租赁无效,承租人的损失相对很少。随着国家政策的落实,房子是拿来住的,在实践生活中有了更多的体现。用于出租的房屋越来越多,样式也层出不穷。即使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的继承人还有众多的房屋可以考虑和选择。但商铺租赁合同因为其性质不同、合同目的不同,潜在的经济效益不同,所以相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来说,更多的租赁合同纠纷来自于商铺租赁合同。
商铺,相对于居住房屋来说数量有限。商铺僧多粥少的客观存在,令承租人天生就处于弱势地位。今年情况特殊,但依然大把房东对商铺租金分文不少,致使出租人只能敢怒不敢言。
其次,租赁商铺还需投入大量资金装修。创业投资者,习惯都按照自己的经营思路,请人出谋划策,对租赁的商铺进行装修设计。装修, 这仅是其中的一大笔资金投入。
租赁的商铺装修好开业后,承租人还需要不停投资烧钱。行业内的话,叫烧铺,即通过打折、让利等众多的模式,吸引人流,让租赁的商铺旺起来。商铺热闹起来之后,商铺承租人也需要马不停蹄地扩大规模,加大力度。可以说每一家百年老店,都在他们经营的商铺投入了自己所有的身心。
相对于西方国家,甚至相对于特区的香港、澳门,我们的百年老店还是比较少的。分析下来,这跟法律对商铺租赁合同的保护不力有极大的关系。
租赁商铺,是承租人的投资创业行为。如果承租人在其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无法通过合法途径续租商铺,则承租人的所有努力都是竹篮子打水一场空。
因此,相对于房屋租赁合同,商铺租赁合同更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投资创业受不到保护,人们就会失去投资创业的激情,没有投资创业,经济发展更是空谈,百年老店也永远只能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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