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说道:那我和公司领导沟通一下吧。
其实,公司董事长的助理与我们一起参加了庭审,我只要跟他沟通就可以了,他来之前是得到了领导的部分授权。而且,之前我们和公司的领导沟通过了,20万的标准领导是不可能同意的。领导一分钱都不想支付。我和助理简单沟通一下,给法官回复的结果,就是双方相互抵消。
显然,对方不可能答应的,法官使劲敲响法槌,大声说:开庭。
原告先举证,我方被告质证。原告举证完毕后。我提出反诉申请,我的助理开始举证,我们提供了维修合同和收据,一并举证,助理说:该证据证明我方收到的损失以及我方请第三方维修,并产生了相应的费用。
对方的美女律师进行质证,她说:我想提醒法庭,签订维修合同的时间是2016年左右,但是这两家公司设立时间分别是2017年和2018年,也就是说,签订合同的时候,公司还没有成立呢。
美女律师话为落音,法官、陪审员书记员都在偷偷地笑,我面无表情,但是其实内心还是五味杂陈,翻江倒海,真的不是滋味……
主审法官“当”地敲响法槌,道:休庭十分钟。他去核实原告说的是否属实。
我默默走出法庭,到外面和董事长助理商量此事如何应对。这个材料是董事长助理提供给我的,我问这些材料都谁弄的?
他说,是公司的一位领导弄得。我心里很清楚,作为代理律师,对这份材料没有认真去核对,我们显然是有责任的。
果然,董事长助理说话了,余律师,这个材料早就提供给你们了,但是你们一直都没有发现这个问题。
其实,这个案件我是交给助理做的,公司提供的材料是我去拿过来的,但是我确实没怎么看。然而,我肯定不能说这是我助理弄的,说明我对这个案件不重视,领导曾对我说,很重视这个案件。但是,我只是因为案件标的太小了,所以有些工作我并没有完全亲力亲为。再说了助理做的工作,还需要指导老师对此负责;另外,我自己也不想找些借口为自己辩解,我跟他道歉说:这件事情确实是我们的责任,是我们没有尽到审查义务,我不想推卸自己的责任。
董事长助理问我如何应对,我说,我想好了,只能为我们自己开脱吧。
不一会儿,法官走进法庭,把他调取的工商材料给我们看,证实了原告美女律师的说法是正确的。
法官说,开庭。
法官问我方:被告,你看过了吧,为什么合同签订的时间,公司还没有成立?你们还有什么好说的?
我回复到:我刚才也跟公司核实一下,当被告联系原告他们不过来维修,被告就找人维修,当时维修人员还只是工程队,没有公司,所以当时我们并没有签订合同。现在原告起诉我们,被告找到当时做工程那些人,他们自己设立了公司,于是我们把合同签订的时间往前移了。
法官问:那你们的工程款是当时支付的吗?
我回答道:是当时支付的。
法官又问:那公司财务账册是否入账?
我当即回复:这个我不太清楚了。这个问题,我当时肯定说知道或者不知道都不合适。只能说自己不清楚。
法官马上休庭,让我们马上跟公司核实。
我出了法庭后,跟董事长助理沟通,董事长助理的意见是:先说暂时联系不上。
我也没有更好的想法,也只能这么说了。
我回到法庭,继续开庭,我想法官回复没有联系上公司财务人员。
法官严肃地对我说:余律师,如果你们公司同意调解也就算了,否则,我一定会追查下去,如果查出来你们公司确实伪造证据材料,我不仅仅要对你们公司罚款,同时我还要对另外几家公司都要罚款。同时,你们该支付的工程款还需要支付,你们自己衡量一下吧。
我说:这个我做不了主,需要跟公司请示。
他说:你马上就跟公司领导请示。
这时候,美女律师对我说,余律师,你跟单位负责人说一下, 这两家不同的公司出具的收据上的笔迹都是相同的,收据编号相近。
我无言以对了。
我出了法庭,跟董事长助理沟通一下,他也做不了主,让我直接联系董事长,没有其他更好办法。我只得和董事长去沟通关于此事。我拨通了董事长电话,把开庭的情况以及法官要求我们调解的事情都跟他说了,还特别强调了风险,如果不调解的话,法官明确表示一定会追查出结果,那不仅对我们,对其他的公司都会予以罚款的。然而,我把装修合同中存在的问题隐去,如果董事长知道此事的话,肯定会认为我们对材料的审核把关不严,因为,材料早就交给我们了,为什么我们没有发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呢?同时,负责做这些案件材料的人也是有责任的。
说句心里话,我说这些话的时候,心里真是非常非常难过,这实际上就是对董事长的隐瞒,也是我们对于自己工作过失的掩盖。
这个案件的材料到了我们手里有好几个月的时间了,为什么这么长时间我们都没有发现问题,而对方的美女律师在开庭短短的几分钟时间把所有的问题都找出来了呢?而且对方的律师也不是那种经验很丰富的律师。只能说明一点,我们没有认真对待这个案件,没有站在对方角度去分析这个案件的证据材料。兵家有云: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只有不断地切换原被告双方的地位才能把自己的问题看得更真切,更深刻。
刚开始董事长也不太同意,他还是抱怨原告没有尽到维修义务,导致我们的损失,为什么我们还不能赢这场官司呢?如果我们不同意调解最坏的后果是什么?
我向董事长重申了我之前跟他沟通的情况: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有利证据如何证明对我们有利的事实呢?我说我们通知原告来维修,原告予以否认,法官需要我们拿出证据的啊。所以,我们需要证明的事实,第一是在保修期内,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第二是我们已经书面通知对方了。但是,现在这两点我们都无法完成了。这个官司的风险肯定大呀。如果我们不调解的话,我们既要承担案件败诉的风险,同时还可能遭受罚款的后果。我建议还是同意和解。
董事长最终还是同意调解,但是,他还是要求我把费用控制在尽可能少的范围内。我问董事长具体的金额,董事长最终把决定权交给了我。
我进入法庭后,法官看着我,我告诉法官道:公司愿意协商。但是调解的金额要适度。
法官问我们到底是多少?我回到:15万元。法官说:不可能,刚才我说19万对方都不答应,更不要说15万元。
我知道了,这实际上是一场兵临城下的和解,我们没有任何谈判和解的筹码,我们最终只能签订屈辱的城下之盟了。
原告公司的负责人一口咬死必须要20万元,一分钱都不能少。
后来我没有办法,最终只能同意了。但是我当时表态,诉讼费我不承担。对方仍然强制,要求我们继续承担四千多元的起诉费。
这次我不在妥协了,我说起诉费,我们这边肯定不会再承担了。我好不容易跟领导沟通好,他才同意20万的金额。我现在开不了这个口。
法官:你在领导请示一下吧。
我说:法官,这个电话我肯定不会打,刚才我都跟领导好不容易做好他的工作,他还大发雷霆,现在我为了四千多元的起诉费去请示他,他肯定会说我律师无能,之前为什么不一次性把这些说完。这个事情我肯定不干。
对方还在坚持……
我态度也非常强硬起来,对法官说:法官,我知道你也非常辛苦,为调解做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所以我们一直都积极地配合解决调解的事情。但是,我今天不会承担这笔起诉费的,如果原告不同意的话,那请法官继续开庭,我也不管了,大不了不就是罚款吗?反正罚款也不会罚我的钱,请法官继续开庭。
法官让我们先出去,他来跟对方沟通,一会儿,法官出来跟我们说,余律师,起诉费一家一半,我好不容易做通他们的思想工作,各家一半,这也是比较好的结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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