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63-

作者: 榆木疙瘩b | 来源:发表于2020-05-22 23:17 被阅读0次

4.463
命题的真值条件规定它给事实留出的范围。
(一个命题,一个图像或者一个模型,在否定的意义上就像一个固体,限制着其它物体的活动自由;在肯定的意义上就像用固体物质围住的一片空间,其中有一个物体活动的场所。)

/否定,就是排除事实处于被否定的命题所指出的逻辑空间之内。它并不涉及规定这个命题之外的逻辑空间的指出,只是指出处于这个逻辑空间之外。
肯定,则是事实处于肯定所指出的逻辑空间之内的情况。但是进一步的逻辑空间还没有指出。

重言式为实在留出了全部——整个无限的——逻辑空间;矛盾式则占满了全部逻辑空间,一点也没有留给实在。因而二者都不以任何方式规定实在。

/ 重言式对于实在没有作出任何规定,矛盾式则排除了任何规定的可能性,它否定了任何规定,就是说对于逻辑空间进行了全部的先天规定——没有规定留给实在。

4.464
重言式的真是确定的,命题的真是可能的,矛盾式的真是不可能的。

/这里的确定,是先天为真。不可能也是一样。只有可能,需要基于事实的给出而得到进一步的确定。实证就是在这种可能性的确认而言。

4.465
一个重言式和一个命题的逻辑积,与这个命题说的是同一回事情。因此,这积与这命题是同一的。因为,没有改变一个符号的意义就不能改变它的本质。

4.466
记号的一定的合乎逻辑的结合,对应着其指谓的一定的合乎逻辑的结合。能与每一种任意的的结合对应的只能是非结合的记号。
换句话说,对于每一种情况都为真的命题,根本不可能是记号的结合:因为,如果它们是记号的结合,就只能有对象的一定的结合与它们相对应。
(而不合乎逻辑的结合是没有一种对象的结合与之相应的。)
重言式和矛盾式是记号结合的极限的情形:即记号结合的解体。

4.4661
在重言式和矛盾式中,记号也是互相结合着的,即它们之间有一定的关系:但是这些关系是无指谓的,对断定符号而言,它们不是本质的东西。

/这句话,指出了弗雷格对于句子意谓一个真值的关注,思想之于真就是偶然的。就如同一切经验中经验的内容对于真而言是偶然的。亚里士多德称经验为偶然的是者。

4.5
看来现在可以给出最一般的命题形式:即给出一个关于任何一种记号语言的命题藐视,使得每一种可能的意义都能够用适合这种描述的符合来表达,而且,在适当地选择名称指谓的前提下,每一个适合这种描述的符号都能表达一种意义。
显然,在这种描述中,只能包含对于最一般的命题形式为本质的东西,否则,它就不会是最一般的形式。
一般的命题形式的存在,为以下事实所证明:即没有任何一个命题,其形式是不能预知(即构造)的。命题的一般形式是:事情是如此这般的。

/最后这句,就是弗雷格的作为逻辑的思想——对象处于概念之下——的另一种表述。
弗雷格的语言表达,是一种范畴或逻辑的形式。范畴是在事物之外谈论知识的一般性。体现它的语境原则:对象置于句子的联系中受到考察。
而维特根斯坦的语言表达,体现了他的语境原则——命题函项。
在弗雷格,还是以名称意谓的对象作为一个满足的对象,名称作为满足的表达式来看待。但是在维特根斯坦,对象已经不再作为满足的东西了,而是一个句子表示的事实作为一个满足的基本的东西。对象只是这个基本单元中的逻辑上的部分。

4.51
假如向我给出了所有的基本命题:那么问题就只在于我能用它们构造出一些什么命题。这样我就有了全部的命题,而且这就确定了全部命题的界限。

4.52
命题包括从所有命题的总体中所能得出的一切。(因此,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一切命题都是基本命题的概括。)
/后面这句话费解

4.53
一般的命题形式是变项。

5
命题是基本命题的真值函项。
(基本命题是自身的真值函项。)
/这里,维承接了弗雷格的句子意谓真的观点。

5.01
基本命题是命题的真值主目。

/这就是概念文字的东西

5.02
函项的主目很容易和名称的附标相混淆。因为从主目到附标我都能看出包含它们的那些记号的指谓。
例如,当罗素写 +c 时,其中的 c 就是一个附标。它指明整个记号是用于基数的加号。但是这种标记法是一种任意约定的结果,因而完全可能选择一个简单的记号来代替 + c ;可是在 ~p 中,p不是附标而是主目:除非已经理解了 p 的意义,~p 的意义就不可能理解。
(在名称尤利乌斯·凯撒中, 尤利乌斯 是一个附标。附标总是对对象的描述的一部分,我们把它附加到对象的名称上面:例如尤利乌斯家族的这位凯撒。)
如果我没有弄错,弗雷格关于命题和函项的指谓理论,就是建立在混淆主目和附标的基础之上的。弗雷格认为逻辑命题是名称,而它们的主目则是这些名称的附标。

/先说维的名称。维把一切词都看作名称:概念词是概念的名称,专名是对象的名称。
名称的附标,按弗雷格来说则是名称的一个满足的部分。
附标和主目的区别,要在第二段话里来理解。即,附标可以不被关注或指出而就其总的结果的东西受到关注作为符号表达的目的的达成。比如,3+5=8,我也可以基于4+4得到8,进而,语言在这里要表示的是8这个数,而不是它如何得到的。所以,在3+5里,3和5是附标。这里有弗雷格的从符号的涵义进到意谓的环节。
但是,a在b左边,这个句子的否定。如果不理解前面句子,那么其否定是无从理解的。这点类似罗素的对于一而无多的否定。就是说,作为主目在表达式中始终没有消融于一。

最后一段。维说,弗雷格认为:命题的主目是名称的附标。
维的看法里,弗雷格在此问题是什么?
“命题是基本命题的真值函项。(基本命题是自身的真值函项。)
基本命题是命题的真值主目。”
这就是维的观点。比较弗雷格。
维把真从作为命题的成分中抽出来,单独作为命题的意谓。弗雷格把意谓看作符号的表达中基于语言的给出方式而给出的东西,就是说,看作涵义的东西。维则明确把名称和意谓之间作一个划分。
这样,在弗雷格,句子本身就是全部,命题的主目成为名称的附标。但是在维,这点不成立。基本命题是命题的真值主目。这句话是就 一个命题意谓真 这个思想的考察。一个命题总是置于其和真之间的“意谓”这个关系里受到考虑。真值函项使得一个句子就其真受到考虑,考察一个句子怎么给出其真。
这个环节在弗雷格是没有受到讨论的。弗雷格只是谈到真是逻辑,不可定义。是作为句子的语力指出的,先天地蕴含其中的部分。

比较之下,在维特根斯坦,一个命题是一个真值函项,其主目是基本命题。怎么理解真值命题?大致就是表示弗雷格的思想的符号。维的看法里,把句子看作从思想进到意谓的环节的考虑。就是说,句子的思想和意谓真处于这个真值函项之中,前者作为主目,后者作为这个真值函项的受主目(变项)的取值而被确定下来的东西。可以看作f(x),其意谓一个真值。其中x即一个基本命题。f()可以看作表示一个真值的函项。
而弗雷格的体系里,命题看作函项逻辑,其中函数即不满足的概念,它受到对象的补充。弗雷格指出的其实是一个思想。而从思想进到意谓真,则是函项逻辑之上的进一步的构造,具有新的形式,即维特根斯坦的命题函项。维的形式里,弗雷格讨论的函项逻辑受到对象作为主目补充的东西,作为维特根斯坦的命题函项的主目。而命题函项构成的正是弗雷格从思想进到意谓的环节。这个环节在弗雷格那里是基于语言指出的东西,真是逻辑。逻辑就是最先给出的作为规定其余东西的东西。

最后几句指出,附标总是对对象的描述的一部分,我们把它附加到对象的名称上面。
可见,附标是一个不满足的符号。它是概念。
尤利乌斯·凯撒 这个例子就是典型。它指 尤利乌斯家族的凯撒。尤利乌斯意谓尤利乌斯家族,其外延是整个家族之下的这个那个个体。
我的孩子,也是类似的。我的 而 不是 我 作为这里的附标。
我可以直接说凯撒,而不指出尤利乌斯。说明附标作为概念起到的是一种目光的指引。但是在主目 凯撒 那里直接指出一个对象,这个概念可以没有。虽然这会造成理解上的一点不方便。对于不了解凯撒这个人的人,可能会进一步提问:哪个凯撒。
而主目,是满足的。
但是这也取决于语言要强调什么。比如在 a+c ,可以把 ac都看作主目。但是当把 +c 看作概念时,意谓不满足的东西,那么,这里c就不是主目而是附标。这是因为 +c 总体是一个概念,那么,c对于 + 只是一个关于它的规定。可以看作和c的相加。

弗雷格把句子看作名称——一个真值的名称。但是这个名称基于语言给出的是一个思想。那么,名称的根据语言的给出方式而给出的东西,和其要谈论的表达的东西,就是思想和真。但是弗雷格思想意谓真,是逻辑,而不是受到符合论所规定的东西。就是说,这里从句子的涵义进到意谓是非思辨一,而是真作为直接指出的逻辑。从这里也看到弗雷格从语言到事物的单向度。事物是间接的,语言是直接的。
而维特根斯坦考虑的,是事物和语言同时作为给予出来的现象,来考察通过语言表达事物的思想的可能性。这点和弗雷格的工作的出发点有所不同。由此,维特根斯坦的语境原则有别于弗雷格的也自然不过了。在维,语言使用,始终要置于事实的相应。但是并不是词项逻辑的基于词和事物的相应。
而弗雷格的语境原则,词要置于句子的联系中得到考察。但是,其对象作为满足的,是名称的意谓,虽然弗雷格说它要置于句子的联系中受到考察,那只是指出在一个句子中对象只是逻辑而言指出的东西。a比b高,并不意味着a和b的高度已经给出来了。而只是通过这个句子它们之间的一个比较被给予出来。这里就看到在弗雷格的观点里,对象一方面是满足的,另一方面,是逻辑,具有矛盾的张力。对于这点,弗雷格并没有进一步说下去。
按维对于弗雷格最后这句判断,虽然不同出发点可以发展出不同逻辑体系。但是这里的问题是谈论真的时候,不同观点就具有客观对象了,关于客观对象的思想也具有客观性。因此不同的看法之间基于这点可以作一个比较。
按照质料自身作为整体的形式不是质料作为部分所参与的一个整体的形式,弗雷格基于真的观点,把它看作逻辑,与之相应的是对于质料的处理的区别。弗雷格认为逻辑命题是名称,而它们的主目则是这些名称的附标。
这里的问题在于,命题是名称的话,是关于涵义——一个思想——的名称,还是意谓真的名称。在真的讨论里,是后者。那么,弗雷格后一句就是不对的。名称的主目就不能是思想的主目,而是表示这个思想的命题。
命题的主目和名称的附标。在这里,这个命题或者以命题本身为主目,而在一个真值函项中意谓真;或者以对象为主目,表示的就不是一个真值而是一个思想。思想进一步意谓真,则不是对象作为主目的命题所考虑的东西了。
维特根斯坦在这点上敏锐。我就感觉到句子的涵义是思想,思想进一步意谓真,这和句子意谓真或谈论真之间,有点跳脱。但是没有察觉到点在哪里。

独立人格是主体存在的基本环节。没有这点,主体的很多东西就无从谈起,譬如关于自由的外延的一切行动。

关于心理和观念。
克服恐惧,理性地看待客观事实本身。在生命的价值所在,也一样排除由心理缘起的快乐。把心理现象始终归于事实:或者客观的现象中的事实,或者主观的生命体验、观念。后者就其自身对于主体而言,也可以看作一种思想上的收敛归于的对象,在主体的私空间之内,可以看作客观的。而心理现象,永远不具有这种客观性,它永远不能作为缘起之物,不然由其缘起的必然也会随意地缘灭。一切都不自明。而观念不同。我可以基于一个观念的自审而或者平静或者愉悦或者懊恼,但是观念在那,它在我的思想领域之内,通过维特根斯坦的逻辑,作为可能性受到揭示,是客观的。

生命是一,是理念,是实践和自审自觉中先于部分而直接以一受到认知和呈现的东西。在现象中的物质对象那里,总是作为一种多的统觉统一。就客观性和实在性而言,在于多那里。一或者是其潜能或者其实现的形式。这种潜能就其内容而言即形式,在维特根斯坦,在逻辑中作为可能性,是逻辑空间中的客观的事实。它作为世界的构成已经存在于逻辑空间之中。
但是生命所见,总是一种一先于多。只有在切入表示生命的作为符号的物质现象时,才出现一种多的可思。好的艺术总是浑然一体的,让人在材料中却只见那一而忘多。而我们和一个思维敏捷的智者谈话,其言语总是展示一种一。并以此一牢牢抓住我的心神。美人也是在观审的意义上是这种一,而动人。或者一件作品,以其表达的一个印象,观念而抓住和调动观者的精力。
生命在根本上是主观的,发乎内在的一。
比较起来,在物质现象的认知活动中,虽然一切知识都是一,但是毕竟这个一作为形式的思想,其实在性在于多或质料的存在。所以,这是一种观念和实在之间的结合。
而无意识中的多总只是多,它们不在综合中具有统一。不存在一个统觉的统一。这同时可以看作主体性机能的没有焕发,没有一的行动,也可以看作最终对象意识的一的不存在。

我们曾经是精灵 如今在尘土里 尘埃并非只是低微 虽然不分有形式的一,但是质料的存在赋予实体在形式之外的实在环节 由于其实在 它也可以使我们成为神
精灵在于分裂,在离开实在而另设想一世界。而神在于世界中创造的自由。

逻辑在于其普遍性。越是普遍而先天,逻辑越接近真。哲学中的逻辑,分为认知和行动。但是由于认知中对象的或事实的客观性,最后总还是基于主体的认知行动。最后还是会归于一种行动的普遍原则中探究其逻辑的内容。

比较之下,一个集体中的权力的处分,资源的处分,和一个个体或家庭之内对于权力和财产的处分,还是后者来的靠谱。即使前者做到制度比较配套。私有制的基础在于此。

科学由于其切合现实的场景而为真。遥远星球的事实如果绝对与我无关,那么虽然它是真的,确实也不必了解。但是考虑到事实的真之间的联系,真作为最基本的东西,在逻辑空间里,就意谓着事实。作为思维的对象,任何真都是切身的——在思维的意义而言。

只有唯物主义才会把事物的来由看作那些物质材料。而把事物把人看作一,绝不会如此,就会把对象的来源或原因归于一。而人作为上帝的子民,上帝作为造物主是一,或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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