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3 月 2 日,保监会更新发布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5号),明确保险公司股东准入门槛。现把大致的股东资格要求整理如下:
股东资格
财务 I 类 | 财务 II 类 | 战略类 | 控制类 | |
---|---|---|---|---|
持股比例 | < 5% | 5% ~ 15% | 15% ~ 1/3 | > 1/3 |
盈利要求 | 一年盈利 | 两年盈利 | 三年盈利 | 三年盈利 |
净资产要求 | 无 | >= 2亿元 | >= 10亿元 | >= 总资产的 1/3 |
总资产要求 | 无 | 无 | 无 | >= 100亿元 |
需要保监会批准 | 否 | 是 | 是 | 是 |
投资人* | 1~5 | 1,2,4 | 1,2,4 | 1,2,4 |
* 注 —— 投资人指:
- 境内企业法人
- 境内有限合伙企业
- 境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境外金融机构(有额外要求)
- 自然人,及资管与信托产品(只能购买保险公司股票)
股东持股比例的计算方式按穿透的,关联的,一致行动的股东持股合计计算。
控股股东的限制
负面清单
投资人成为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应当具备投资保险业的资本实力、风险管控能力和审慎投资理念。投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
- 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 经营计划不具有可行性;
- 财务能力不足以支持保险公司持续经营;
- 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 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 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 在公开市场上有不良投资行为记录;
- 曾经有不诚信商业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 曾经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不正当行为;
- 其他对保险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额外限制
- 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 1/3;
- 单一境内有限合伙企业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 5%,多个境内有限合伙企业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 15%。
保险公司因为业务创新、专业化或者集团化经营需要投资设立或者收购保险公司的,其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上限不受限制。
入股资金
投资人取得保险公司股权,应当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即以净资产为限,以货币出资,不得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投资人不得通过设立持股机构、转让股权预期收益权等方式变相规避自有资金监管规定。
批准与备案
* 股票
投资人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其所持股权比例达到保险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百分之十五和三分之一的,应当自交易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书面报告,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 股权
投资人通过协议等方式取得保险公司股权,事先获得保监会批准或备案;通过竞价方式取得保险公司股权,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不予批准的,相关投资人应当自不予批准之日起一年内转出。
* 禁售
投资人自成为控制类股东之日起 5年 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自成为战略类股东之日起 3年 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自成为财务Ⅱ类股东之日起 2年 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自成为财务Ⅰ类股东之日起 1年 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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