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听说有些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了,请问都有哪些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9 号)第十条规定,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月销售额超过 3 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 9 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 号)规定,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 3 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 9 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1 号)规定,自 2017 年 6 月 1 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 3 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 9 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5 号)规定,自 2018年 2 月 1 日起,月销售额超过 3 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 9 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根据上述规定,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提醒的是,上述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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