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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税收制度

德国税收制度

作者: 王粤雪 | 来源:发表于2019-11-19 11:36 被阅读0次

    一、    德国概况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位于欧洲的中心,简称德国,毗邻奥地利、比利时、捷克共和国、丹麦、法国、卢森堡、荷兰、波兰和瑞士。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让德国成了连接东欧、西欧与地中海的理想桥梁,在地理上也成为了欧盟中心。

    德国是一个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欧洲四大经济体之一。其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国民具有极高的生活水平。德国在基础科学与应用研究方面十分发达,以汽车和精密机床为代表的高端制造业,是德国的重要象征。

    世界最有影响力的汽车品牌奔驰、宝马、奥迪、大众、保时捷等都位于德国。汽车生产量仅次于中国、美国和日本。

    德国历史十分悠久。从宗教改革到现代主义,从1914年的军国主义到纳粹恐怖,从战后的分裂到持续寻求和平的努力,德国以文明和暴虐这两种方式强势介入现代历史。在两次世界大战中尽显军国主义的邪恶特质,并犯下大屠杀的残暴罪行。同时,又富含理想主义的激情与文艺色彩,被称作“诗人与思想家的国家”(Das Land der Dichter und Denker)。苦难与罪恶、奋斗与伟大、分裂与统一……集诸多矛盾的特质于一身,这便是德国独一无二的民族记忆。


    二、    德国基本税收制度

    德国是联邦制,由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组成。税收也被分配到相应的高层、中层和基层三级政府。涉及的三级税务机关分别为:联邦税务总局/州财政部、高等税政署、地方税务局。

    联邦财政部和各州财政部共同构成德国税务管理的高层机构。联邦财政部主要通过其所属的联邦税务总局履行有关税收规划和管理的职能。联邦和州财政部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税收政策、分享比例等问题进行协商,二者无指导或领导关系,是平级机构。高等税政署是德国税务管理的中层机构,负责辖区内税法和有关征管规定的实施,并就与税收相关的问题在联邦和州政府之间进行协调。地方税务局是德国税务管理的基层机构,负责管理除关税和由联邦负责的消费税之外的所有税收。

    德国实行联邦、州和地方三级课税制度,即将全部税收划分为共享税和专享税两大类。共享税为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或其中两级政府共有,并按一定规则和比例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分成。专享税则分别划归联邦、州或地方政府,作为其专有收入。各级政府享有的主要税种和承担的基本任务情况如下表所示。

    联邦分配到的税收用来维持社会保障和国家交通、外交、国防、科研体系等。各联邦州则是负责文化类支出、学校运营、警察执法、维护社会秩序以及卫生体系的费用等。地方主要负责水和能源供应、短途公共交通、绿化、市镇管网、幼儿园和初等教育建设,社会救济等。

    纳税申报按照每个公历年度提交申报表,反映企业在该公历年结束时经营业务的财务状况。税务局审核申报后会进行税收评定。原则上,申报应在第二年的5月31日前完成。然而,如果聘请专业税务顾问申报,一般可自动延长至12月31日前。如遇特殊情况,还可申请延长至再下一年的2月28/29日前。对于多次迟申报的和有其它违规行为的纳税人,可以要求其在延长期之前申报,但是不得要求其在5月31日前申报。

    税款在一年中按照季度分期缴纳。应缴纳的税款金额应在通过税收评定(通常为五至六个星期)之后,才能最终确定。未能在到期日前或之后的三天宽限期内纳税的,将会每月给予0.5%的罚款。


    三、    外国公司在德国的设立

    在德国,常见的公司类型基本上可分为人合公司(Personengesellschaft)和资合公司(Kapitalgesellschaft)两大类。

    人合公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注册成立并进行经营管理的公司。成立人合公司没有最低出资额限制,以公司全部资产及无限责任股东全部个人资产向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融资能力较强。

    资合公司是指一个或数个以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作资本金的自然人或法人注册成立的公司,主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目前,包括中国在内,外国企业在德投资基本以资合公司为主,其中又首选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

    成立以及注册公司的实际过程中必须完成的基本流程如下:

    聘请顾问。聘请职业顾问,如公共会计师和法律顾问。

    准备文件。需要准备的文件主要有公司章程、全权代理人的名单、公司决议、可以对上述文件做出解释的资料等。

    名称审核。通过公证机构或者当地的工商会审查公司的名称是否符合规定,公司必须以经营对象或者以全体股东的姓名或至少一名股东的姓名加上表明公司形式的附注作为公司的商业名称。

    文件公证。将事先准备的文件在自行选定的公证处进行公证。

    商业登记。按照德《商法典》,在德成立公司必须在当地的地方法院以公开可信的形式,即通过公证,进行商业登记注册,以载入商业登记簿。商业登记簿分A、B两类,个体户和人合公司登记入A类,资合公司登记入B类。


    四、    德国税制的历史沿革

    德国税制历史悠久,且变动较频繁。1808年,德国在普法战争中失败,为筹措对法赔款开征了所得税;后期受到地主和资产阶级的反对,所得税时征时停。直到1871年德意志帝国成立,才正式颁布了所得税法。1900年,德国还开征了遗产税,并在1916年为筹集军费而先于其他各国引进了商品销售税。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联邦德国对税收制度和体系进行了多次改革和完善。1950年,首次降低了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几种消费税的税率。1968年,从法国引进了先进的增值税,以取代商品销售税。1970年,对增值税进一步修改,根据征税对象价格而非销售额来计征增值税,从而使增值税更趋完善。

    东、西德统一后,政府对前东德地区的税制进行改革:取消工业征税制度,统一征收增值税;建立各州、区财政资质,划分自由税收来源。

    此后,德国更是不断改革和完善税收体系,各种优秀举措,对世界诸国多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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