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发生了一件事,起因是8月份有一张供应商发票,被别部门的同事签收了,然后这周盘点的时候,才发现还挂在账上,问了财务,确实是没有收到,找到签收的本人,他已不太有印象。供应商传过来底单,才发现竟然这么乌龙:单位名称也写错,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开成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问题是对方明明之前开过同样发票给我们,当事的业务人员以为丢失发票是比较简单的事情,竟然只让我们出具丢失证明,Really?作为一名前财务人员,且曾经在多年前出现过发票丢失的情形,被他们搞得很无语。(题外话:业务人员一般不屑财务人员,往往出了事才想到财务人员,如果一名人士精通业务和财务,栋梁之材)
幸好,下午再把EMS底单传给财务,她在总部查询,发现原来发票竟然和宣传册放在一起,尘封在另一部门的财务室,终于找到了这张发票,自然是要退回去重开的,打电话给供应商财务,对方说是业务的问题。
这算是一种教训吧,提醒下相关涉税的人们:供应商开具发票后,要求对方当面签收或者回传签收底单;客户,如果先票后付,则见票付款,如果先付后票呢,则最好在付款后的一段时间内(如一个月)查询发票事宜,因为对方一般不会主动告知你发票已寄出,如果拖到后面就很麻烦,比如这次,找到了还好,如果没有找到呢?
关于发票丢失的事宜,许多人想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想让对方重开,但这样一来对方就会造成虚开,我们是好宝宝,不做这种事,那么,如果发票真的丢失了怎么办呢?
查询过广东国税,以及相关资料,如下所示:
一、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则:
1.在发现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辖区内地级市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2.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3.发票联和抵扣联均丢失情形:
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丢失前未认证的,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4.仅抵扣联丢失情形:
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5.仅发票联丢失情形:
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6.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办理资料:
已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
二、如果是普通发票丢失,有小伙伴会认为啦啦啦,不用登报啦,tooyoungtoosimple,请记住,还是,一样,要登报的!
1.在发现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辖区内地级市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2.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购买方的账务处理:
1.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有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为原始凭证。
2.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由当事人写出详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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