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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中立法案是与非

网络中立法案是与非

作者: liupc | 来源:发表于2018-03-03 22:52 被阅读33次

    开篇先讲两个故事。

    如果有人告诉你一个故事,说Facebook作为一家内容和社交服务提供商,在其逐渐构成真实世界里社交关系的一部分后,为了更好的服务那些尚未接入网络的用户,避免他们陷入信息鸿沟,计划构建更多的简易网络基础设施,帮助传统互联网之外的用户更便利的接入Facebook的社交体系,听下来你可能会觉得是一件好事。

    如果有机构因为网络中立法案而叫停这个项目,你可能会觉得是过时而迂腐的法案约束了技术变革时代的企业创新。

    可是,如果有人告诉你另一个故事,说美国的电信运营商合资成立流媒体服务公司,并在其宽带覆盖的范围内,支持用户更流畅地使用其旗下的流媒体服务,同时为YouTube等其他方服务提供更低级的宽带基础设施,或者收取更昂贵的宽带费用,可能给人的就是另外一种感受了。

    也许你又开始怀念网络中立法案了,认为电信运营商在滥用其市场地位,展开不正当竞争,同时限制宽带用户按期自我意志选择消费内容的权利。

    前一个故事发生于奥巴马时代,Facebook希望通过与印度当地公司合作筹建Internet.org网络,帮助更多尚没有能力消费传统互联网宽带服务的用户接入互联网,最终在媒体关于网络中立的担忧中流产。

    后一个故事发生于特朗普时代,由于网络中立法案正式废止,Comcast入股Hulu后,将有权力采取手段,通过改变用户消费流媒体服务的网速,而非优化流媒体产品与内容,来获取比YouTube和Netflix更大的竞争优势。

    两个故事背后,涉及到的正是本文的主题,网络中立法案的存废之争。抛开具体故事里对不同品牌构建服务的目标可能出现的潜在预设立场,我们来简要分析一下网络中立法案背后的理念和利益之争。

    首先,网络中立法案的出发点,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互联网的受众可以更加公平和自主的选择消费什么样的内容,而不受任何特定的网络基础设施提供商的额外限制。愿望很美好,但落地的过程中由于一些环境因素的存在,造成的事实却有一些变味。如果所有的人群都已经可以充分的接入互联网,这种保护的价值可能会更可观,反过来,如果还有大量人群由于经济和技术等方面原因而无法接入互联网,这时候强调「公平和自主的选择消费内容」可能对这些人群就变成了「没有机会消费互联网内容」。

    其次,网络中立法案,尝试将作为渠道的基础设施与内容分离展开管理,其本质是在展开防止特定领域上下游串谋的产业规制。如果相关立法没有配套相应的信息发现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则很难从系统层面上达成产业规制的社会最优解。当互联网行业的基础设施运营商和内容运营商不可避免的出现复杂的利益关系时,通过笼统的网络中立法案来强调渠道不应该干啥内容的接入,只会造成更大程度的市场扭曲。

    再者,考虑到互联网行业里面非常常见的网络效应,无论是网络基础设施运营商,还是一些内容提供商,都存在显著的规模报酬递增趋势,因而很容易出现自然垄断的情况。当具体领域的垄断出现时,更有针对性的管制方案,应该是针对垄断地位的滥用,而非脱离对垄断地方的滥用而以某些特定市场均衡结果为目标展开规制。

    再回到我们在文章开始给出的案例。

    Facebook尝试推动更大范围的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这种投资活动必然是以营利为目标的,因此,过于强调网络中立原则的规制策略,会导致投资行为受到抑制,最终遭受利益损失的仍然是大量的用户。

    Hulu由于与上游的Comcast等公司存在股权层面的利益关系,有机会在互联网流媒体服务领域获取相较于竞争对手的额外优势,看起来会导致Youtube和Netflix等公司遭遇不公平竞争,但考虑到Comcast并没有完全占领宽带市场,其垄断能力并没有那么强,流媒体运营商依然有机会通过与其竞品的合纵连横展开竞争,因此实质性问题并没有那么严重。退一步来讲,即便是在假设Comcast垄断了上游市场的情况下,更有效的规制工作也应该是针对其滥用市场支配能力,而非网络中立这一面向用户的全面获取内容机会保障。

    小结,在互联网行业垄断与竞争并存,上下游之间存在广泛合纵连横的现实条件下,尝试通过网络中立法案来保障用户充分和无偏的用户获取机会,既没有从实质上充分保障和提升用户获取内容的能力,也抑制了一些互联网服务运营商提供宽带等基础设施服务的意愿,可以解决的问题十分有限。因此,其最终被废止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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