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CPA之对税法总论的理解

作者: 知产道 | 来源:发表于2020-05-05 22:49 被阅读0次

    教材首选介绍了税收的概念,也即是依据国家权力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目的是为了社会共用需要。而税法就是调整国家征税时国家和纳税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合。

    税法因为税收而产生。税收是自古以来涉及面最广最涉及人最多的最重要的国家财政来源,是强制性的义务性的,不带谈条件的。

    所以税法应该是重要的。而且按理说应该是广泛知晓的,不然需要纳税的人怎么知道自己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怎么交税交多少税。

    然而并不是,这肯定就需要税法一系列的措施才能保证需要交税的人或组织在该交税时,就能够知晓而且不得不交。不然的花税法规定的交税义务怎么能够实现。

    总论中接着介绍了税法原则,包括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基本原则有四个,其中税收法定、税收公平、税收效率三个原则也是其他法律共有的,第四个实质课税原则则是税法特有的,意思是要税收法律行为的实质,而不仅仅只看表面形式是否需要课税,应该主要针对关联交易行为。

    适用原则六项中的前五项,也是其他法律共有的,包括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不溯及既往、新法优于旧法、特殊法由于普通法、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第六程序优于实体则是税法特有的,目的是保障国家税收不因诉讼争议影响及时足额入库。

    总论接着讲了税法要素

    也即是一部税法都具有的共性的内容,也就是税法的共性框架结构。

    包括总则、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罚则和附则。

    似乎都还比较容易理解。

    需要注意的是,其中对一些要素进行了细分,或者创建了相关的概念。

    比如纳税人,是指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人。与之相关的概念是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以及负税人。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人(纳税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这几个概念或者说措施,应该是确保不懂税法的人也不得不依法纳税的关键措施之一。

    比如征税对象,对征税对象进行了分类,也可以更深入地认识纳税对象,包括流传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以及特殊目的税。

    当然,税目也是对纳税对象的分类,不同的是,是对同一纳税对象的细分。税目的确定决定了具体点征税范围。

    总论之后的部分,包括税收立法、税法体系、税收执法、税收权利与义务、国际税收关系,也有不少需要注意的内容。但总体上,也是其他法律共有的内容,只是具体内容内涵不同。

    特别的地方是,税收收入中央地方的划分。

    归中央政府的有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船舶吨位税,海关代收的增值税。

    归地方政府的有8个,跟地有关有4个,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还有环境税、烟叶税、车船税和契税。

    剩下其他的6个都是中央地方共享,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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