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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文件选编》读书笔记

《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文件选编》读书笔记

作者: 听雨馆中客 | 来源:发表于2020-03-24 00:26 被阅读0次

比较无聊的读书笔记。因为这本书其实就是一篇篇文件,如果不理清楚文件中反映的文化遗产理论发展脉络,就算看完全书其实也记不住什么。


1933年的《雅典宪章》,并不仅仅针对城市中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而是从整体上把握城市问题。每一座城市都刻印着它的传统——区域背景、人群协作、地理环境、经济与资源、社会政治、价值观念等,在过去的漫长的发展历程中,这种传统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工业革命之后、机械时代产生的一系列现实情况——无秩序和无计划的发展,城市的传统受到冲击。这里城市的传统,不是仅狭义文化(与自然)遗产,它包括居民生活舒适度、人与环境的和谐、城市交通与区划的合理性、历史文化建筑与街区保护等在内的广泛的范围。宪章的着眼点在于探讨工业化、现代化对城市造成的威胁,其中居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环境问题最为显著;在这个时代背景下,文化遗产也面临着严峻挑战。

此后的文件中,尽管大多都强调将遗产保护规划列入区域发展规划之中,但是大多只关心文化遗产本身的问题。直到近20年,才逐渐又有了将遗产保护与地区规划、社群生活紧密结合的思维和实践模式。


50-60年代,在遗产类型、价值、保护原则与程序等方面积累了许多基础认识。

主要关注物质文化遗产,分类标准很不清晰,以之后形成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为代表,将文化遗产分为“文物/纪念碑”、“建筑群”、“遗址”(这就像是零散的西方建筑与古物学科专业术语的集合,或许也是出于实践方便的需要,而并非一个严谨且穷尽的分类)。

196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受公共或私人工程危害的文化财产的建议》将文化财产定义为“不可移动”与“可移动”财产两类。对不可移动文化遗产/古迹建筑的保护,包括保护遗产所在的周边环境,这个认识,自1931年《雅典宪章》到1964年《威尼斯宪章》一以贯之。对于可移动文化遗产,也认为只有非移动不能保存的情况下方可以移动(《威尼斯宪章》)。不论是可移动还是不可移动文化遗产,其原本所在环境和位置的真实性都构成遗产价值真实性的一部分。同样的,文物古迹的所有历史时期的痕迹都是其历史价值的一部分,都应当得到保护,也是较早形成的关于遗产价值真实性的观点。在具体的保护实践中,还形成了对修复材料、工艺等的真实性认识。


70-80年代是一个总结与过渡时期。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推进了世界遗产保护的国际合作。

80年代末到90年代,在遗产保护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思想。


一是对遗产价值的认识,除了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外,增加了对其他社会、文化、精神等价值的认识。以《奈良真实性文件》(形式与设计,材料与物质,用途与功能,传统与技术,地点与背景,精神与感情以及其他内在或外在因素)与《巴拉宪章》(文化重要性包含于遗产地本身、遗产地的构造、环境、用途、关联、含义、记录、相关场所及物体之中)为代表。

对文化遗产价值的真实性的认识更加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新认识到文化遗产的“精神与情感”价值,以及依托于当地文化背景的价值因素,强调遗产地的历史脉络与地方感,关注遗产与特定社群、与特定历史文化和自然地理的联系。

评估这些价值要基于真实性与完整性标准,遗产价值的完整性的概念,与世界与国家一级的遗产评估与分级工作的大规模系统化展开有关。


二是对遗产价值真实性的进一步探讨。

不同文化的地区和民族都开始面临文化遗产保护问题,逐渐意识到评估遗产价值的真实性的标准并不统一,因而保护措施也不统一。《奈良真实性文件》:“取决于文化遗产的性质、文化语境、时间演进,真实性评判可能会与很多信息来源的价值有关这些来源可包括很多方面,譬如形式与设计,材料与物质,用途与功能,传统与技术,地点与背景,精神与感情以及其他内在或外在因素。”之后《<公约>操作指南》继承了这一对真实性的认识。在这一趋势下,开始有了许多不同于西方背景的对遗产保护的不同标准与多种渠道的讨论,正如1999年国际建筑师协会《北京宪章》所言:“天下一致而百虑,同归而殊途。”

随着对不同遗产类型的认识深入,对不同类型的遗产价值的真实性提出了不同的标准。1987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华盛顿宪章)》认为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要保存的特性包括“地段和街道;建筑物与绿地和空地的关系;建筑物外貌(规模、大小、风格、建筑、材料、色彩、装饰);与周围环境的关系(自然与人工);长期以来所获得的各种作用。”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的建议》则提及民俗的口头形式与能够表明其身份的群体等的保护。


三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从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的建议》开始,到1999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国际文化旅游宪章(重要文化古迹遗址旅游管理原则和指南)》(使用“无形文化遗产”一词,相对应的是“有形文化遗产”),因而在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才会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专门保护这一遗产门类。其中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类遗产强调依托于特定的现存的人群、社区而存在,是活态的遗产。

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80年代末以来的遗产保护思想有关。古迹建筑和历史街区总是最先受到关注的,尤其是在西方背景下讨论遗产问题,随着保护古迹建筑和历史街区的长期实践,以及东方背景下遗产保护的再思考,才逐渐将对遗产门类、价值的认识推进到与社群生活、宗教与技艺、地理环境、历史文化等相关层面上来。“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四是关注遗产的合理利用。此前的文件中,大多止步于维护、修复、重建等工作。1999年《巴拉宪章》提出“保护性利用”。“保存具有文化重要性的用途。”“为遗产地创造相容用途。”第二十四条“保存相关性与意义”也要求遗产用途的延续,因为意义的保存不同于物质的保存,“探寻并利用机会延续或复兴遗产地的意义。”1999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国际文化旅游宪章(重要文化古迹遗址旅游管理原则和指南)》开始关注文化旅游问题。关于遗产用途的延续、文化旅游,一方面与这时开始关注具有延续性特征和要求的遗产种类有关,如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景观,传统街区与村落,一方面也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有关,当文化遗产要与利益第一的现代产业抢地皮、抢市场,就不得不关注自身的延续性,不得不考虑合理开发利用,而文化遗产不合理的开发利用、庸俗化的诠释则反过来刺激了对遗产合理利用的理论反思。


本世纪以来,主要是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本土化探索,以及新兴遗产类型的讨论。

这些文件的内容有着强烈的实践导向,许多重要思想产生于特定的时代背景,探讨遗产分类、价值的目的是解决问题。这类探讨,一开始就不是纯学术性的,不是纯粹的思想辩论,因而在起初阶段,由于经验和概念性认识都在积累阶段,因此分类概念存在混乱,保护理论缺乏系统性。这些情况在近几十年的保护实践中已经逐渐好转。

后记:写的时候很开心,翻过头来看有些细节是需要更正或明确的。总之大体没什么问题,也不打算重写,原封不动搬上来好了(简而言之,字太多了,懒得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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