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现有技术抗辩
知识产权律师陈晓蕾15081859550
【争议焦点】
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问题。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4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if !supportLists](一) [endif]停止侵害;
[if !supportLists](二) [endif]排除妨碍;
[if !supportLists](三) [endif]消除危险;
[if !supportLists](四) [endif]返还财产;
[if !supportLists](五) [endif]恢复原状;
[if !supportLists](六) [endif]修理、重作、更换;
[if !supportLists](七) [endif]赔偿损失;
[if !supportLists](八) [endif]支付违约金;
[if !supportLists](九) [endif]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if !supportLists](十) [endif]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1条,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对于被诉侵权人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或者现有设计抗辩,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专利申请日时实行的专利法界定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
【裁判要旨】
以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诉蒂森克虏伯机场系统(中山)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申请再审核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其核心的争议即在于蒂森中山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问题。
关于现有技术抗辩,主要涉及两点:其一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现有技术范围,即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国外公开使用,能否构成本案的现有技术;其二是附录Y能否构成出版物公开。
关于第一点,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界定现有技术的范围,即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是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同样发明。
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界定现有技术的范围,即在国外公开使用构成现有技术。
《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认为,应当依照专利申请日时施行的专利法界定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涉案专利申请日是2004年2月,故本案应适用2006年修正的专利法界定现有技术。
关于第二点,《专利审查指南》对于公开出版物的界定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是指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并且应当标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时间”
出版物不受地理位置、语言或者获得方式的限制,也不受年代的限制。出版物的出版发行量多少、是有有人阅读过、申请人是否知道是无关紧要的。印有“内部资料,内部发行”等字样的出版物,确系在特定范围内发行并要求保密的,不属于公开出版物。
实际上对于公开出版物的界定,其要件要兼具载体和公开这两个方面,在载体上只要其是独立存在的可传播的即可,而在公开上要能够为不特定的公众通过公开渠道获得,这两个要件缺一不可。而在其是否能够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使用上,还要进一步确定其公开时间以及公开的技术内容。
本案中,争议焦点为,产品使用说明书是否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产品使用说明书虽然通常情况下只随产品的销售而向购买者提供,但只要其记载了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能够确定其公开时间,且能够为不特定公众通过公开渠道获得,即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可以用来支持现有技术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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