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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说24/1260之认定

《民法典》说24/1260之认定

作者: Lanter | 来源:发表于2023-07-03 21:11 被阅读0次

    《民法典》第二十四条是《民法典》从头开始,第一个具有三款表述之条。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恢复的程序、判定标准。

    《民法典》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一、解读

    属于《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自然人,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问题。从三个方面去理解和把握:

    其一,谁可以申请,谁有权认定的问题。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作为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认定。有关组织是哪些,本条第三款已做出与了解释。利害关系人是哪些,法律没有规定。人民法院根据什么标准认定,也没有法律规定。

    其二,谁可以申请,谁有权恢复的问题。对于已确认的,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法院予以恢复。与第一款相比,增加了本人作为申请人,这是给了“本人”一次自我解救的机会。本款给了法院恢复的标准,即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判断是否恢复。相比第一款来说,可以说是,从正常成年人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比较慎重,程序要求高,还需要医学鉴定。反之要恢复,则要求没有哪个高,本人即可申请,法院即可进行判断,不必鉴定。事实上,法院通常要求申请人提供恢复的证明,或者依职权进行医学鉴定。

    其三,有关组织的解释问题。本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实际上,这些组织必须与被申请人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才能够申请。应当把其纳入利害关系人之列,不应当单独拿出来。如果这些机构与被申请人八竿子打不着,也就没有必要去申请相关人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实务

    从法律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程序案件中可以看出利害关系人、认定标准等事宜。利害关系人是指被申请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被申请人的近亲属,如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成年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孙子女、成年外孙子女等。其他利害关系人,包括与被申请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或者被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等,包括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受到被申请人侵害的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申请人申请时还需要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医学鉴定,必要时还需要征求被申请人意见。至于代理人等其他问题都交给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去吧。

    三、启示

    申请方和被申请方发生矛盾,怎么办。大家在电视剧、电影上总看到这样的桥段:本人认为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利害关系人或者相关组织认为他是,无奈利害关系或者有关组织比较强大,法院采纳了申请方的意见,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样给被申请方带来了很大不便,甚至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有同学问,这条规定了成年人,怎么没有规定未成年人?需要指出的是,未成年人是当然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规定的很清晰,无须申请,无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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