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总会有很多关于离婚诉讼的法律咨询,有部份是涉及婚外情的。
这当中有几类又并非是单纯为了追求刺激、新鲜感或纵欲式的。
婚外情这种行为肯定不对。不过,婚外情是否都是用情不专?不能一概而论。
“清官难断家务事”,婚姻存续期内涉及的纠纷,有时很难单从法律层面来对其进行评价。更何况法律除了有滞后性,还有局限性。
并非所有的婚外情,都是用情不专第一类,文化程度、学识、阅历等差距悬殊
如夫妻双方,一方是小学文化,另一方则是博士或硕士之类高学历人士等,双方可能基于某种原因走到一起,时间一长,双方肯定会感觉没有共同的语言,互不理解。
有时你说的我不明白,有时我说半天你还是不懂,长此下去,当遇上一个学识涵养与自己相当之人时,很容易就会产生共鸣,惺惺相惜,继而一步步走向婚外情。这类夫妻早在结合之时,就已种下痛苦的因子。
第二类,是有目的的结合
(1)一方看中对方的背景、家世、影响力等,若与对方结合必定有助自己事业的提升,或是”麻雀变凤凰"式的飞跃,当目的达到后,就会露出本来面目,令对方痛苦万分。这类夫妻,在一方达到目的后出现婚外情也属意料之内,更有甚者可能会以离婚收场。
(2)一方为了报恩,如家庭突遭变故,一方迫于无奈委身对方,当危难解除后,就会认真思考是否为了报恩,就真的要毁去自己追求真爱的权利。
(3)报复式的,此类结合更无真爱可言,一方是说什么也不会真心对待对方的,有的只是一种报复心理。
第三类,是因为战争、自然灾害等因素
此类夫妻可能因战乱、自然灾害而导致双方下落不明、生死未卜等。一方守候多年,望穿秋水,随着时间推移,眼泪哭干,终于接受现实,心如死水,此类夫妻最令人动容。一方企盼奇迹出现,另一方可能碍于情势不敢稍动己身,双方均备受煎熬。
第四类,双方国籍、生活习惯、习俗等方面有异
此类夫妻在过了激情期后,生活中的矛盾与不适逾发凸现,处处透着别扭、难受,就算无第三者介入,也会主动创造出轨机会以求解脱。
第五类,成全对方
(1)一方身患绝症,为了对方幸福着想,故意制造婚外情、婚外恋令对方心死。
(2)身处绝境,但又不能明言。只能有计划地故意介入另一段感情,好让对方心死。
笫六类,父母之命
这类最无奈,因为身不由己,抗拒之心也最大。
并非所有的婚外情,都是用情不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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