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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的儿子、无奈的父亲和好心的邻居

自杀的儿子、无奈的父亲和好心的邻居

作者: 我是半不多 | 来源:发表于2020-04-08 09:41 被阅读0次

    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马洪闯

    张三身患癌症,无法治愈,自己痛苦不堪,且因治病家徒四壁,遂产生了自杀的念头。张三向父亲告知了自杀意愿,张父再三劝阻后,便同意了张三的自杀计划。张三写了一份声明:因身患癌症,无法继续忍受痛苦,所以选择服用安眠药自杀,任何人不必进行救助。然后张三口服了致死量的安眠药,张父在一旁掩面痛哭。

    邻居李四(医生身份)发现,张三没有像往常一样出门遛弯,知道张三身体有恙便去按了张三的门铃,没人响应,隔着窗户李四发现张三倒在了地板上。于是李四破门而入,并打了120。李四看到了张三的自杀声明,问张父情况张父泣不成声,在地上翻滚着哀嚎。李四在短暂犹豫后还是先给张三洗胃,随后120赶到把张三送往了一家医院。索性抢救及时,张三保住性命,但却陷入昏迷状态。同时,张父年事已高,除了床前伺候儿子张三,还要支付昂贵的医疗费。

    半年后,张父经过再三思考决定结束这种状态,免除儿子的痛哭,于是趁着医护人员不在,关掉了儿子的呼吸机,拔掉了胃管,以便让儿子平静的死去。几秒钟后,张三没有了呼吸。

    这是根据发生在德国的一个案例进行的改编。我们需要探讨的问题:1.李四是否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2.张父眼睁睁看着儿子服用安眠药不予救助,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3.张父拔掉儿子的呼吸机和胃管,是否有罪?

    法律的分析,并非都是冷冰冰的,刑法也不是像一些人想的那样,完全没有人情味。这几个问题,我做个通俗版解析。

    第一,李四客观上来看,不用考虑别的,的确非法侵入了张三的住宅,形式上看具有违法性,因为住宅安宁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没有主人的邀请或同意,“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本案要考虑,李四虽然没有被同意进入,张父也没有去开门,但应当推定张三已经同意。有人会觉得,张三已经有了声明啊,不需要别人救助,自己是无法忍受痛苦才选择的自杀。但这种推定的同意,应当站在社会一般人的角度来考量和评价,换句话说,李四怎么知道你要自杀,李四只是看到你倒在地上,在这种情形下,一般人的主流观点还是要救助。所以基于张三推定的同意,就免除了李四侵入他人住宅的违法性,即是合法的行为,是值得大家称赞的行为。否则,类似事情发生,谁还愿意出手相救?

    第二,张父的行为,张三的确有很多无奈,自己的心头肉自己内心痛苦别人很难体会,何况还要眼睁睁看着儿子遭罪。儿子患病,父亲有救助义务,然而儿子作为成年人,自由意志选择自杀,张父则没有救助义务。患病,是非自愿陷入困境,父亲救儿子,儿子救父亲,符合人类良知。自杀,儿子基于自由意志,没有遭受胁迫,自己对自杀的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属于自陷风险,应当自己承担责任,父亲不用担责。

    如果父亲给儿子买来安眠药呢?儿子拿到安眠药,可以选择喝,也可以不喝,自己还是有自主的选择权,所以自我答责,风险自负。

    如果父亲把安眠药送进儿子嘴里呢?帮助自杀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这个就有争议了。一种观点认为,自杀都不构成犯罪,帮助他人自杀也不能构成犯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自杀也是犯罪,帮助他人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第三,张父拔掉呼吸机和胃管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这时候张三已经陷入昏迷状态。还是先从客观上看,张父的行为对张三的生命具有现实紧迫的危险,而且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这就是不法行为了。主观上来说,张父是故意。张父不能排除违法,但能不能排除责任呢,能不能受到法律的宽恕呢?虎毒不食子,很多人会觉得张父实出于无奈,癌症、植物人、插满管子太痛苦了,如果张父有其他方法肯定不会出此下策,你不能期待一个父亲眼睁睁看着儿子受尽折磨,所以有一种观点就认为张父虽然违法,但责任上来看,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所以可以宽恕免责。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张父违法,同时还是要承担责任,因为法律规定了禁止杀人,你故意杀人了,就要承担责任。但考虑到案件事实,可以减少责任的承担。

    同样的案件,大家观点可能会不一样,你的观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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