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诋毁纠纷》
知识产权律师陈晓蕾15081859550
【法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一条 【不得损害商誉】经营则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广告法》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律师观点】
商业诋毁,是指经营者采用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方式,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行为。商业诋毁纠纷主要是指经营者因诋毁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损害而引发的争议。
[if !supportLists]一、 [endif]主体
在认定商业诋毁行为时,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实施商业诋毁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主要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其与被诋毁的经营者存在市场竞争关系。非经营者实施的诽谤、侮辱等诋毁行为,应当按照一般侵权行为论,比如侵害名誉权等,此类行为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对象。
[if !supportLists]二、 [endif]构成要件
[if !supportLists]1. [endif]捏造虚伪事实。这里的“捏造虚伪事实”既可以是编造无中生有、根本不存在的事实,也可以是对已发生的事实进行夸大、扭曲等人为加工进而误导相关公众、损害有关市场主体商誉。
[if !supportLists]2. [endif]散布虚伪事实。一般是指通过公开的方式让不特定的多数人知晓,比如通过媒体宣传、网站宣传、散布广告、公开演讲、对比广告等方式进行散布,让相关公众知晓该虚伪事实,进而损害竞争对手。
作为原告律师来说,只需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散布行为,使不特定的公众有机会和渠道知晓虚伪事实即可,无需证明公众已经实际获知虚伪事实。换句话说,相关公众是否已经实际获知了虚伪事实,不影响“散布”行为的成立。
[if !supportLists]3. [endif] 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商业诋毁具有贬低竞争对手的目的性,通过直接打击、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来谋求自己的市场竞争优势。
商业信誉包括经营者的资产情况、经营能力、信用情况等。
商业声誉主要包括商品的性能、用途、质量、功能效果等。
商品声誉最终也反映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业信誉也会直接影响商品声誉,故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的关系。
商业诋毁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不但损害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对经营者多年积累起来的信誉造成消极影响,还破坏了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进而间接地造成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
知识产权律师陈晓蕾
电话:15081859550
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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