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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称评审报送卷宗应当取消种类限制

律师职称评审报送卷宗应当取消种类限制

作者: 海客曰 | 来源:发表于2018-08-18 20:15 被阅读24次

    律师职称评审制度,对规范律师执业、促进律师专业技术水准的发展,进而促进律师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多年来,已经部分律师通过一级、二级律师通过评审,有大量律师通过了三级、四级律师评审,在律师行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中,一二级律师(即高级职称)需要报送的评审材料都有这样一个要求,“任现职以来独立承办的代表自己专业水平并已办结的不同类型的原始案(证)卷二个(高级报。律师:刑事、民事。公证:经济、民事。要求为疑难复杂案卷和公证事项,能够体现所申报的职称水平……)”。

    要求提供案卷,来体现申报者的专业水平,确实很有必要。关键在于,随着社会经济的日新月异,律师事业也获得了长足发展,律师的分工越来越细致,越来越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走向了瞄准某个门类,深耕某个专业的专业化、个性化发展道路,专、精,已经成为相当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不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做出了一定的成绩,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有的律师,甚至一整个律师事务所专做刑事案件办理,也有的专做婚姻家庭法律事务的,有专门做商务案件的,还有专门做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这种业态下的律师有的执业多年,连一个刑事案件也没有做过,也有的没有做过民事案件。但这并没有妨碍他们成为律师业内的专家、权威。

    在这种情况下,让律师在申报职称时提交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卷宗各一个,势必将一部分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能力、但走专业化道路的律师排斥在律师职称之外。

    律师业务发展到现在,出现的这种专业化趋势,尽管门类窄,业务专,但是不管他们从事案件业务办理,还是非诉讼业务办理,不管从事刑事的案件业务,还是民商事案件办理,他们在职业发展中,达到了一种原有的“万金油”状态下更高的理论研究水平,积累了精湛的专业技术能力。这部分律师中的不少人已经达到了职称评审所要求的理论研究、专业技能等水平。但这部分人却因为不能提供职称评审办法所要求的卷宗,而无法参与职称评审,或虽参与但因无法提供齐全的各类卷宗无法通过评审。

    职称评审制度一方面是对律师现有水平的评定,另一方面也是律师专业水平的一种肯定,同时它对律师追求专业技术水平也具有一定的引导和推动作用,有助于整个律师行业的发展。对于律师行业中出现的有利于律师行业发展的新动向、新趋势,职称评审制度应当予以及时发现并予以肯定和引导。

    因此,建议律师职称评审制度中,取消不利于律师职业发展的条件,通过合理设置评审条件,对律师业的新趋势、新现象予以肯定。况且对原有标准予以适当修改,使之更合理,更具有包容性,更能从各个方面促进律师事业的发展与提升。

    因此,建议:

    原职称评审规定中,将律师职称申报中要求提供的“不同类型的原始案卷”“刑事、民事”的限制条件取消,将“一民一刑”,改为“可民可刑”“可非诉可诉讼”“可法律顾问可专项服务”,只要是“任现职以来独立承办的代表自己专业水平并已办结的原始案卷”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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