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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多次赔付型产品:复星保德信星满意重大疾病保险

重疾多次赔付型产品:复星保德信星满意重大疾病保险

作者: 0ec8d2bd8527 | 来源:发表于2017-12-08 00:52 被阅读28次

    复星保德信星满意重大疾病保险

    公司背景: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是由复星集团与美国保德信金融集团联合发起组建的合资保险公司,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12年9月正式成立,总部位于上海。公司注册资本为26.621亿元人民币,股东双方各持有合资公司50%的股份。

    基于股东双方相同的经营理念,复星保德信致力于成为一家“成功并与众不同”的人寿保险公司。公司将通过包括营销、银行保险、健康保险、互联网营销等在内的不同销售渠道,采用以价值为导向的需求分析方式,为客户提供差异化的产品与服务。

    复星保德信秉持“以人为本,以诚取信”的理念,倡导具有团队精神、诚实正直、高忠诚度的企业文化,并以此做为吸纳行业人才的主要标准。在公司高效务实的管理团队带领下,发展一支怀揣共同理想、拥有丰富经验的行业精英团队。

    产品特点1、重疾100种,分5组,赔付5次,癌症单独分组,提高了多次赔付的意义;

    2、轻症40种,不分组,赔付三次。

    3、 18-40周岁免体检保额高达80万

    4、市场少有可30年缴费的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规则;等待期:90天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缴费期限:趸交/5/10/15/20/30年(38周岁以内)

    最低基本保额:5万

    基本保额递增规则:千元递增

    免体检保额:1、未成年人累计重疾风险保额不得超过100万

    2、未成年人累计重疾风险保额超过50万,且小于100万时:

    (1)被保险人木府需在本公司持有重疾险有效保单,且未成年重疾风险累计保额不得超过其父母在公司的累计重疾风险保额

    (2)需要儿保手册或者学校体检报告

    3、 18-40周岁 100万

    保险责任

    1、重疾责任:1、重疾100种,分5组,赔付5次,癌症单独一组。

    2、重疾分次赔,次次保额涨,二次1.1倍,三次1.2倍,四次1.3倍,五次1.4倍

    3、等待期90天,疾病间隔赔付期180天

    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分为五组,重大疾病定义载明于本合同“11.重大疾病定义”,重大疾病分组载明于本合同“13.8重大疾病所属组别”。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注: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见13.5)后初次发生(见13.6)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见13.7)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见13.8)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同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13.9)减至零。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初次发生或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非因意外伤害(见13.10)事故直接导致,我们将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不计息)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分组如下:

    2、轻症责任:1、40种轻症不分组,赔付3次。

    2、轻症次次保额涨,第一次20%保额,第二次30%,第三次40%

    3、等待期90天,疾病间隔赔付期180天

    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载明于本合同“12.轻症疾病定义”。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列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该轻症疾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解读:等待期内,发生了合同中约定的轻症疾病,不承担给付责任,责任除外,合同继续有效

    注:标红字体为高发轻症

    3、身故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不含十八周岁生日当天)身故,我们将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不计息)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含十八周岁生日当天)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4、疾病终末期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不含十八周岁生日当天),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见13.11)状态,我们将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不计息)向疾病终末期关爱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关爱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含十八周岁生日当天),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状态,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终末期关爱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关爱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初次发生或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状态,且该疾病终末期状态非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我们将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不计息)向疾病终末期关爱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关爱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状态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5、豁免责任:被保险人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自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确诊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至最后一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在豁免保险费期间内,我们不接受任何险种、保险金额(或基本保险金额)及交费年期的变更。

    案例分析:

    案例1:

    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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