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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如何巧用保险避免婚姻风险 你是否会同王大山一样见到女儿谈

科普|如何巧用保险避免婚姻风险 你是否会同王大山一样见到女儿谈

作者: 易豆小姐 | 来源:发表于2021-08-22 00:15 被阅读0次

    案例:李太太和李先生是私营企业主,夫妻俩打拼多年,已积累资产过千万。他们有一个宝贝女儿,也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男朋友是一家公司的普通职员、家境普通。女儿从小备受宠爱,李太太不想女儿婚后受苦,准备全款给女儿买房,买车及赠送现金。但出于对未来风险的担忧,要求女儿去做婚前财产公证。可是女儿不答应。那么如何处理既能让自己的财产确定给到女儿,又能避免因婚前财产公证让女儿与男友之间的产生尴尬呢?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在婚姻里,什么是个人财产?

    民法典1063条之规定,以下财产为个人财产。

    由上可以看出,李太太目前的安排,婚前为女儿购置房产、汽车、只要上面都只写女儿一个人的名字,那么就都属于女儿的个人财产,且受法律保护的并不需要公证。但考虑后日后可能产生的婚姻风险,为确保财产的明晰性且不让女儿受委屈,来一起看看以下解决方案是不是更好一点?

    如下:

    1、改变之前为女儿全款买房且房产证只写女儿一人名字的做法,因为这样会伤害女婿的自尊,调整为只付房子首付,房产证上可以写上两个人的名字,将婚房赠与给女儿和女婿,后续的房贷由女儿女婿共同承担。这样,祝福有了,也给了年轻人共同奋斗的动力。

    2、将原本用于全款买房的余款,给女儿购买终身年金保险,李太太作为投保人,女儿为被保人,年金的领取人为女儿,身故受益人为李太太。李太太自己享有对保单的控制权,同时也确保了女儿的权益,到了一定年龄固定领取年金,年金归女儿个人所有。

    这样可以有效规避女儿的婚姻风险和人生风险,同时也可以避免因婚前财产公证带来的情感伤害。

    3、李太太为女儿投保高额的健康保险:重疾险、医疗险、意外险,投保人为李太太,被保人为女儿,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因这些人生风险获得的赔偿属于个人财产。这样确保了日后万一发生此类风险,也不会对女儿的生活产生什么影响。

    4、李太太和李先生为自己购买高额的终身寿险,指定身故受益人为女儿,身故保险金是专属于女儿一方的个人财产,万一女儿婚姻发生风险,此部分的资产也不能进行财产分割。

    上述的解决的方案,确保了在自己的钱上写上了女儿的名字,有效避免了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婚后共同财产的风险的发生。

    这也是保险特有的功能,可以帮我们将确定的钱给到确定的人,不受市场变化、婚姻变化或各种突发状况的影响。

    我是Daisy,懂点汽车、懂点孩子、爱给孩子讲故事、但更懂保险的二孩妈妈,欢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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