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银行存钱的时候,工作人员告诉你发现里面有一张假币,而且这张假币将被收缴,这钱你还能要回去吗?
答案是不可以的。当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且数量较少时,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并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
你如果认为这张不是假币,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但这张假币你肯定是没办法带走了。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3条、第34条。
法条原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3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他制造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数量较少的,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对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收缴及鉴定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将收缴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4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人民币真伪的服务。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按照面额予以兑换;经鉴定为假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予以没收。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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