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伟大的帝国,都想整一部伟大的民法典。
1799年11月9日,雾月政变爆发的当晚,拿破仑便下令起草民法典。
悠悠二百二十载白云苍狗,那个来自科西嘉岛的小个子与他的法兰西第一帝国早已归于历史的尘埃,而《拿破仑民法典》却成为了整个人类的不朽丰碑。
1900年德意志帝国也整了个《德国民法典》。
两个甲子过去,德意志帝国早已烟消云散,但是《德国民法典》沿用至今。
帝国无法永存,民法典却可以不朽。
谁不想不朽啊,我们也想整个民法典。
1954年新中国建立没多久,我们便开始整民法典,随后被反右斗争扩大化整停了。
1962年接着整,又被十年文革整停了。
1979年文革刚结束,我们开始第三次整民法典,但是条件不成熟,只在1986年整出了个《民法通则》。
2002年第四次整,还是没整出来,只在2007年整出个《物权法》。
2014年第五次整,这次发了狠,发誓好坏都得整出来,时不我待啊。
今天,也就是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终于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何日整出民法典,家祭无忘告乃翁。
多少法律人奔走相告,热泪盈眶。
今天,不写点什么简直对不起法律人的身份。
举国欢庆之时,聊点不足。
离婚冷静期什么的就不说了,小瑕疵而已。
想离的,还是能离成,无非是多恶心几天。
说得粗俗点,民法典就是保护人的权利的,一部民法典好不好,就看对人的权利保护是否到位。
肯定会有人说,咱这民法典是最好的,因为咱有“人格权法篇”,世界独一份。体现了我们对人格尊严的保护。
人家的民法典就知道保护俗不拉几的财产,咱就比较高级,还保护人格,一听就特高大上。
但是一部民法典,到底是不是先进,得看实际内容,不是说整了个虚头巴脑的“人格权法篇”就是以人为本,就能提高逼格。
我比较俗,始终觉得相对于虚无缥缈的人格权,实实在在的财产权更重要。
而个人财产中,占最大份额的自然是房产。
而房产中,最大的问题便是个人住宅70年到期后,咋办?
首先,我们买的房子为啥不是永久的?这70年是哪来的?
这是1990年国务院出台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的:“居住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是70年。”
也就是说,你买的房子你拥有所有权,永远是你的,可以子子孙孙往下传,但是盖房子的土地你只有使用权,最长70年。
一旦到期,你就是个空中楼阁。
想继续住,那就得继续拥有土地使用权。
前面那70年土地使用权,是开发商帮你买的,用的是土地出让金。
同样的钢筋水泥,为什么房价天差地别?
就是因为土地出让金不同。
房价贵,不是贵在钢筋水泥,不是贵在人工成本,而是贵在土地出让金,也就是开发商买土地使用权的钱。
土地出让金归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一半的命就靠这个吊着。
这土地出让金只算你买了70年的土地使用权,那么70年之后咋办呢?
我们不做横向比较,免得被人攻击崇洋媚外,当下这是最罪不容诛的帽子。
我们就做个纵向比较。
比较一下2007年的《物权法》与2020年的《民法典》物权篇关于这个问题的规定。
根据《物权法》,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
根据《民法典》,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两者看起来差不多,其实区别甚大。
前者只确定了“自动续期”,意味着到期后,房子仍归房主所有,没有附加条件。
后者则明确规定了有“续期费用”,按其意思,缴费是常态,减免是例外。
天壤之别!
仅就这点而言,我觉得今天通过的《民法典》相对于2007年的《物权法》,不是进步,而是退步。
顺便说一下,即将到来的房产税这事儿不地道。
国外房价便宜,为啥?因为人家有房产税,每年都得交钱。两者相加,也不便宜。
我们的土地出让金,相当于一次性将未来的房产税都交了,所以房价贵,贵得有理。
可现在我们在交土地出让金的同时,又将要交房产税,这就是双重纳税了。
如果70年到期后,还要再缴费,那就是三重纳税了。
羊毛薅三遍,会薅出血。
不环保,不生态。
有违“绿色民法典”的美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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