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不应该是主罪
马庆洲/文
某人以300万元的价格购得一块地皮,一转手又以1200万元的价格卖掉。事后,某人向有关部门的领导某官行贿300万元。案发后,某官以受贿罪被处理。
随着全国反腐倡廉力度的加大,诸如此类的干部,仅以受贿之罪名而落马的就不在少数,这似乎是一种法治的进步。但我以为,行贿也好,受贿也罢,都不应该成为一种独立的主罪。以行贿罪,或以受贿罪起诉,判决贪官,其实是一种障眼法,是一种明是惩治贪官,暗地里保护贪官的一种行为。
众所周知,行贿、受贿之根本目的,并不是行贿和受贿,而在于行贿和受贿背后所带来的更大的利益。行贿只是一种“鱼饵”,背后的利益才是“大鱼”。现在我们以行贿和受贿的多少来惩治腐败,其实就是拿“鱼饵”来说事,而忽视了背后的“大鱼”,这种做法与其说是惩治腐败,倒不如说是纵容、支持、鼓励腐败。
在惩治腐败之时,我们两只美丽的大眼睛不能只看着钱,而要从“钱”背后看它给国家、集体、人民所带来的巨大的损失和危害。更要以危害程度,危害的结果来定贪官的罪行,这才能切中贪官的要害,阻断腐败的根源。
还以购地案为例:若这块地本身市价就值1200万元,贪官因贪了300万元,就给国家造成900万元的损失,我们要追究的是这900万元的责任,而不单单是追究受贿300万元的罪行。
现在全国很普遍的做法是只追究贪官行贿、受贿之罪,而把其背后更大的罪行给“遗忘”了,这恐怕也是贪官越惩越多,腐败越反越“败”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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