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重度抑郁症的台湾 26 岁才女作家林奕含,于 4 月 27 日在住处上吊自杀身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其父母通过出版社发表声明,指女儿多年前被人诱奸,才最终走上绝路。
此事件再次将对未成年人性犯罪问题推到风口浪尖。
笔者联想到欧美国家,执法机构通过“钓鱼执法”的方式来打击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防患于未然,减少对儿童的伤害。
比如2014年,美国佛罗里达州警方经过为期一周的“潜伏”,假冒儿童引诱罪犯上钩,最终抓捕了22名涉嫌对未成年人性侵犯的嫌疑人,其中包括3名迪士尼乐园的员工。
但是在中国,由于文化和司法制度不同,我们多认为这是一种“下套”行为,“钓鱼执法”总体处于负面舆论环境之下。
因此,我们有必要更好地了解“钓鱼执法”。
一、在一些国家,“钓鱼执法”是执法机构的常用手段
“钓鱼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或司法部门采取特定的方式,假扮成犯罪同伙或潜在受害者,等候嫌疑人主动从事违法行为,进而在其实施违法行为的情景现场将目标抓捕的执法方式。
美国执法部门曾多次公开表示“钓鱼执法”在提高打击犯罪效率方面功不可没,特别涉及到未成年人性侵犯问题上,通过网站钓鱼执法可以在嫌疑人实施行为之前将其抓获,进而防患于未然,减少对儿童的伤害。
除了美国之外,加拿大、英国等发达国家中,也存在“钓鱼执法”这种执法手段。
二、法律对“钓鱼执法”的边界进行了严格的规定,“钓鱼执法”往往与“设陷抗辩”以一对矛盾对立的配套制度出现
执法部门一方面推崇“钓鱼执法”对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功效,另一方面也警惕执法机构作为国家的强权代表,在人权保护、程序正当、无罪推定和避免犯罪引诱等方面可能存在的违法、失当行为。
因此,“钓鱼执法”往往与“设陷抗辩”以一对矛盾对立的配套制度出现。一旦执法部门的“钓鱼执法”构成“设陷抗辩”,当事人可以作无罪免责的理由,法院最终不会接受指控,而执法部门则会面临违法诉讼。
当然,“设陷抗辩”的规则必须满足法定条件。一是嫌疑人实施违法犯罪的想法源于警方卧底人员、而非嫌疑人自身主动实施。二是嫌疑人在与警方接触前并没有主观的犯罪意图、计划或心理倾向,犯罪的想法与方法是经由警方提出或推动的。三是警方在“钓鱼执法”的过程中采用了胁迫等手段迫使嫌疑人实施犯罪。
所以执法部门必须避免使用违法“钓鱼”手段,最典型的违法“钓鱼”手段,就是构成所谓的“设陷”。比如依据美国现行法律,“钓鱼”手段如果操作过头,执法者就有可能是主动引诱他人犯罪,导致自己违法。因此,被诱捕的嫌疑人可使用“设陷抗辩”的规则证明自己没有构成违法犯罪,从而要求免责。
三、要想不当“鱼”,就要洁身自好,不要心存侥幸心理
“钓鱼执法”所针对的对象,多为有一定违法倾向的高危人群。对于在海外学习和工作的人员来说,熟悉当地的法律法规,不做违法的事情,“钓鱼”就不会“钓”上你。如果你心存侥幸心理,以为能蒙混过关,那就可能会被盯上。
还有一个“钓鱼执法”的重点关注点就是儿童色情。在美国非常强调对儿童的保护,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属于重罪。如果你被“钓”上钩,将会以“二级重罪”论处,可能会面临长达20年的刑期。
四、各国文化和司法制度不同,理性看待“钓鱼执法”
由于各国文化和司法制度不同,对“钓鱼执法”的态度也有所不同,我们必须客观看待。
在中国,人们多认为“钓鱼执法”是一种“下套”,所以海外的中国公民遭遇“钓鱼执法”时认为是“中了圈套”,自觉“冤枉”、心态失衡。
我们要理性看待“钓鱼执法”问题,认清不同国家对“钓鱼执法”的法律认可度差异,加强自身的法律观念和守法意识,避免侥幸心理,理性看待“钓鱼执法”。
不能一味地将“钓鱼执法”与“下套”划等号。因为“钓鱼执法”须防止滥用权力,有一套配套的法律规则来平衡和监督。“钓鱼执法”必须受到程序合法、禁止引诱犯罪等基本原则及标准的严格约束。
虽然“钓鱼”手段形式多样,但执法部门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必须非常谨慎,因为一旦存在违法环节,原本对嫌疑人的违法犯罪指控就全盘失败。
因此,我们要不断完善针对未成年人性犯罪的打击手段,让孩子有一个健康成长的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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