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中,大部分人都是租赁他人房屋或厂房从事各种经营,随着社会快速发展,房屋征收、拆迁现象也越来越普遍,很多租赁的房屋在租赁期限内被征收拆迁了。由于征收拆迁补偿中,征收人基本都是与房屋所有人直接对接补偿,并将各项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权人。
由于租赁的房屋在租赁期限内被征收拆迁,导致承租人无法履行租赁合同从而遭受损失,而损失最大的就是停业产业损失及装修损失。那么承租人能否向房东主张上述损失呢?
停产停业损失: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对被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0至15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属出租非住宅房屋的,对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被拆迁人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给予补偿;双方没有约定的,由被拆迁人参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对承租人给予适当补偿。
另外,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拆迁解除,当事人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分配存在争议,合同对此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1)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以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了营业执照,并在此实际经营,其要求出租人给付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一般应予支持。出租人以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也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在其与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之间合理分配。(2)对于存在房屋性质以租赁为主要用途、租赁合同剩余期限较短等情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在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但出租人分得的数额不宜超过50%。(3)有证据证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确定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或者补偿协议尚未签订,出租人亦未取得该补偿费,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不予支持。承租人可待出租人取得补偿后再行主张权利或通过其他行政途径解决。(4)房屋拆迁公告发布时租赁合同已经期满终止,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给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不予支持。(5)拆迁公告发布后房屋实际拆迁腾退前,租赁合同期满终止,且出租人已经取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给付该补偿费的,可酌情予以支持。
装修损失:
由于租赁合同的解除解除因租赁房屋征收拆迁所致,故不属于双方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综上所述,如果租赁合同明约定相关补偿归承租人或租赁合同对补偿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承租人方可向房东主张停产停业及装修损失补偿;如果租赁合同约定了相关补偿归房东所有,那么承租人要求房东补偿的主张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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