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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 出现劳动纠纷,可以直接起诉吗?

武汉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 出现劳动纠纷,可以直接起诉吗?

作者: A武汉梓枫1 | 来源:发表于2018-04-24 21:44 被阅读0次

    有不少朋友询问,自己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不知通过什么途径来解决争议。

    一、 按照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依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其中,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目前,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实行“一裁两审制”。“一裁”,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与本单位协商或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才能去人民法院起诉。“两审”即两审终审制。

    二、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是:

    (一)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应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 民营企业的职工提起申诉,应该找市级还是区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一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劳动争议案件:(一)位于城、近郊区的中央和市属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二)外省、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驻本市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三)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市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本委受理的其它劳动争议案件。

    一般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辖区内下列劳动争议案件:(一)除市仲裁委员会受理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二)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三)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工勤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五)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六)外省、市企业驻本市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作为劳动者,这五大方面的问题提醒您注意:

    由于我国现行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内容繁多,作为劳动者不可能也没必要一一阅读和领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运用。

    1、社会保障。 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每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也是其应履行的义务。社会保险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实行的法定保险制度。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就应该享受社会保险。也就是说,自劳动者去用人单位工作的第一天,即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劳动者就应该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用人单位就应当履行为其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义务。所以,工资是确定劳动关系的条件,而人事档案却不是确认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目前,各地施行的是“五险一金”,“五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一金是指住房公积金,''五险''属于国家法律强制性缴纳范围,但是住房公积金不是强制缴纳,根据企业的自身情况为员工缴纳。2018年以来以前的“五险一金”改为“六险二金”但是是不是增加的一险(补充医疗)和一金(企业年金)是否也会如“五险一金”中的“五险”一样强制性要求单位为员工缴纳这个目前还没有看到具体文件。也许不久的将来每个人都会享受到这项利好的员工福利的。

    2、 试用期。目前,许多用人单位是先签订试用期合同,经试用合格后再签正式劳动合同,此行为是违法行为。但是,试用期的时间与劳动合同期限应相匹配,其基本要求是“不得超过六个月”而并非可随意约定。倘若两者时间不匹配。发生试用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就可能引发劳动争议与经济补偿责任。所以,劳动者试用期内被解聘,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另外,“试用期”仅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故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3、企业员工双方约定条款。 目前,绝大多数劳动合同的内容都是法定条款比较多,而约定条款签订的质量有待于提高。依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属于约定条款的事项主要有:试用期,商业秘密、竞争避止条款,企业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变更、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以及双方认为需约定的其它事项。约定条款只要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则与法定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劳动者在处理约定条款时,切记!约定条款必须具体细化,便于操作,绝不能泛泛而谈。否则,则会埋下劳动争议的隐患,给劳动者本人心理上、物质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及损害。

    4、经济补偿金。 只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合同;劳动者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及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被裁减的等情况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如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5、诉讼时效 劳动者一定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去当地仲裁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起申诉。由于许多用人单位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不是积极协商、调解,而是互相推诿,少则三五个月,多则一年半载也解决不了问题。等劳动者意识到应寻求仲裁这一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时,却由于在诉讼时效内的不作为,丧失了应有的权利,合法权益虽然被侵害,但却得不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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