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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邮政保险广安员工反映偷税,广安中院判决合同有效

四川邮政保险广安员工反映偷税,广安中院判决合同有效

作者: 阳光影院 | 来源:发表于2018-09-24 16:11 被阅读0次

    聊解故事会(口述/龙建碧 李际锋 整理撰稿/杨雨萧)9月24日,四川省广安市的龙建碧和《聊解故事会》取得联系,讲述他以及其 他几个“邮政”员工,如何进入了保险公司,以及反映“偷税”的故事。原来,2011年11月份,龙建碧,李子财,蒋大英,杨远梅等多 人看到了广安市广安区邮政局的招聘广告,称是招聘工作人员,从事邮政局的保险代理推销工作。于是,他们应聘了该工作。

    很快,他们通过了“考核”成为了广安邮政的工作人员。然而,工作了几年之后才发现,他们虽然是在邮政局工作,但是属于四川 省邮政保险代理公司的用工合同。2014年,他们突然收到了没有公章的辞退信,才知道自己所工作的单位居然是一家保险代理公司,和 邮政局半点关系都没有。

    由于主张权利,龙建碧等人和四川邮政保险代理公司产生了合同纠纷。并且通过诉讼,主张自己的诉求。希望法院裁定他们和邮政 保险代理公司的劳动合同无效,因为他们签订合同是和广安市广安区邮政局签订的。但是,法院通过调查并确定,四川邮政保险代理公 司是由省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招收李子财等人在广安市展开工作,推销保险产品合法有效。

    同时法院在裁定中提到,上诉人龙建碧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于2012年11月16日签订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因违反法律规定 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 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提供的证据, 不足以证明涉劳动法的无效合同情形,即使被上诉人未在广安办理营业执照,涉案劳动合同未在劳动部门备案,也仅仅是系违反相关行 政管理规定,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但是,龙建碧认为,既然裁定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那么为什么在广安地区开展工作不设立分公司,而是通过广安市广安 区的邮政局招聘?为此,他们以此为由,认为四川邮政保险代理公司在广安市展开业务,却不设立分公司,不向广安市缴纳相关税费, 应该是为了“偷税”。

    2018年9月4日,广安市中院对此案做出判决。法院认为,上诉人龙建碧主张四川邮政保险代理公司存在违法经营,偷税漏税等违法 行为,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龙建碧可以另行依法主张权利。

    另据了解,龙建碧等四人已经通过行政官司方式,对偷漏税的事情进行申诉,或将会将当地税务部门推上被告席。对于这个故事, 《聊解故事会》将继续讲述。(校对/何琳 编辑/黄坤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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