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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教育资源网薛立新教授:培训承诺未兑现,法院判决两家教育机构退

中华教育资源网薛立新教授:培训承诺未兑现,法院判决两家教育机构退

作者: 隆意尔岚_951 | 来源:发表于2018-03-16 09:16 被阅读0次

    “3.15”前夕,海淀区法院海淀法院审结了一起“未达到承诺结果,学生诉培训公司”的案件,判决教育培训公司退还刘同学学费37670元。

    因认为教育培训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保证自己获得“区级竞赛一等奖”,刘同学以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为由,将教育培训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其所交纳的学费38000元,并给付相应的利息。

    2015年7月,原告刘同学参加由教育培训公司组织的中小学单片机辅导班精品班学习,教育培训公司承诺将由其最具权威的老师亲自授课,只要按要求参加精品班课程学习,学习结束后,保证能获得区级一等奖以上。如果只获得区级二等奖、三等奖或没有获奖,在区赛结果公示当天,教育培训公司将退还开课前所支付的款项。

    教育培训公司还信誓旦旦表示,区级一等奖是小学升初中的重要依据,只要能获得区级一等奖,一定可以升上所在区的重点初中。

    为确保教育培训公司能兑现承诺,双方签署了协议书。从2015年7月到2015年10月,刘同学按照教育培训公司要求按时上课,上课总课时计75小时,达到了课时要求。然而,在区赛结束后,他仅获得区级三等奖。

    比赛结果公示当日,刘同学即联系教育培训公司并告知该结果,后续一直就退费事宜与其协商,但教育培训公司表示,只能退还1万元,不能全退。

    刘同学认为,教育培训公司故意夸大其能力,诱使他作出错误判断,交纳昂贵的培训费,教育培训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应按照协议约定退还他全部学费。

    被告教育培训公司辩称,不同意刘同学的全部诉讼请求,公司已经帮助刘同学获得2015年中小学生电子与信息创意实践活动比赛市级一等奖,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所以不同意退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刘同学与教育培训机构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该协议书明确约定“学习结束后,竞赛获得区级的一等奖以上,乙方所支付的相关费用作为甲方的课时费不予退还,如果学生只获得了区级二、三等奖或没有获奖,在区赛结果公示当天,甲方退还乙方开课前所支付款项(退款的学员,需扣除教具费,教具不回收,DP801每套330元),甲方不得扣除乙方的相关款项”。

    从上述约定内容可以看出,刘同学签订该合同的主要目的在于经过教育培训公司精品班课程培训后最终取得区级竞赛的一等奖以上成绩,也即对于学习目标双方已明确约定且明确限定为区级竞赛奖项。现刘同学经过精品班课程学习仅获得区级比赛的三等奖,且教育培训公司不能证明刘同学存在违反课程要求的相关行为,故教育培训公司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退还刘同学开课前所支付款项,其中需扣除教具费330元。教育培训公司所提出的市级一等奖的成绩在区级一等奖之上,故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之抗辩意见属于对双方合同条款的扩大理解,并非双方当事人签订本案协议书的合同真意,故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刘同学要求教育培训公司退还其学费之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扣除330元教具费之后教育培训公司应当退还刘同学的学费数额为37670元。最后,法院判决教育培训公司退还刘同学学费37670元。

    承诺未能取得证书全额退款,培训机构被判退还全部费用

    无独有偶。去年12月,海淀法院审结了该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依据未取得证书全额退费的培训协议约定,学员李先生也将培训机构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培训费用,法院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请。

    原告李先生诉称,他与培训机构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中约定如李先生未取得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证书,培训机构全额退费。最终考试未通过,未拿到一级建造师证书,故要求该机构退还所有培训费用并支付其因考试支出的交通费、住所费等费用。

    但是,被告培训机构辩称,已依约履行了培训服务,不同意退还费用。

    经查,2015年5月李先生向培训机构汇款4.8万余元,9月参加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考试,考试结果为未通过,未取得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证。

    庭审中李先生出示《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学员培训协议》,内有“无论任何情况如李先生未取得一级建造师证书,本单位全额退还所有款项”,协议盖有培训机构合同专用章,有培训机构公司工作人员签字,该人员负责李先生。庭审中培训机构申请对公章真实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协议中所盖公章与培训机构公司比对样本公章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培训机构据此主张所盖公章系工作人员私刻,其公司未授权该人员签订含退费约定的协议,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不能代表其公司。对此李先生主张即使存在协议所盖公章与备案公章不符,亦是培训机构内部管理混乱所致,其作为普通人,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另前期的电话咨询及后期缴费、合同签订,均是该工作人员负责接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本次培训自前期的电话咨询至后期缴费、合同签订,均由培训机构公司该工作人员负责接待,故李先生有理由相信该工作人员有权代表培训机构进行签订合同等行为,培训机构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而培训协议中未取得证书全额退费的约定,效力及于培训机构,该约定的法律后果,应由培训机构承担。最后,法院判决培训机构退还李先生交纳的全部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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