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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七:起诉后撤诉的行为是否属于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中)

专业文章七:起诉后撤诉的行为是否属于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中)

作者: 王辉lawyer | 来源:发表于2017-10-28 22:12 被阅读0次

    起诉后撤诉的行为是否属于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兼论《民法总则》第195条第(三)项的适用


    四、我国现行司法实务的裁判观点及评释

    霍姆斯法官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立法只有在实际适用过程中,才能真正的影响人民的生活。通过观察法律是如何适用的,对于我们真切的了解和评价法律,十分有益和必要。

    (一)大数据检索概述

    针对本文提出的问题,笔者通过关键词“诉讼时效中断”+“撤诉”,一共查找到1061份案例,判决1014份,裁定47份。其中合同类726份、侵权责任类132份、劳动争议类55份、与公司相关民事纠纷40份、物权纠纷32份。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3份,高级人民法院50份,中级人民法院378份、基层人民法院630份。案件数量排名前五位的有四川省(86份)、山东省(85份)、江苏省(84份)、浙江省(77份)、广东省(57份),该五个地区均属于经济发达或者较为发达地区。

    (二)样本分析

    为了达到精准分析和统一裁判标准的效果,笔者拟选用审理级别在高级人民法院以上,且兼顾各个高级人民法院的原则进行取样分析。

    1、最高人民法院观点

    重庆港务物流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冶金轧钢厂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再审(2016)最高法民申3020

    观点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该解释规定的当事人起诉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之法律效力,应当以当事人合法起诉为前提,故在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的情况下,通常并不引起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但在具体案件认定中,尚应考虑是否存在特殊情况。

    观点二:在上述案件中,重庆港务实业公司的债权转让通知和要求清偿债务之请求,在经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实际到达重庆轧钢厂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情形,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2、高级人民法院观点

    1)四川省

    A、刘保忠与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2014)川民申字第466

    观点:被申请人天工公司曾经起诉了以申请人刘保忠为被告的(2010)眉东民初字第418号案件,后又撤诉。申请人认为撤诉即视为未起诉,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这一主张并不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规定。只要当事人一方曾经起诉过,不管后来是撤诉还是其他结果,都要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

    B、泸州朗格置业有限公司与成都久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借款合同纠纷二审(2015)川民终字第970

    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四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之规定,因久长公司提起诉讼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至2010年10月29日法院准许久长公司撤回起诉的裁定书送达给久长公司,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本案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应为2010年10月29日起至2012年10月28日止。

    C、四川任氏元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仕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2016)川民终543

    观点:2013年4月30日元吉公司未支付租金的情形下,郭仕蓉即知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期间起算,于2014年4月30日届满,而在此期间,郭仕蓉于2014年1月6日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应从甘洛县人民法院作出准许郭仕蓉撤诉裁定之日,即2014年10月11日重新起算,诉讼时效届满时间为2015年10月11日。

    2)山东省

    A、盖州市熊岳四通重型车部件厂、青岛青特众力车桥有限公司与盖州市熊岳四通重型车部件厂、青岛青特众力车桥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再审2015)鲁民提字第142

    观点:在青特车桥公司与熊岳四通部件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青特车桥公司提出反诉及申请撤诉后于2010年被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B、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汕头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山东泰山路桥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2016)鲁民终1381

    观点: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江苏公司、彭旭东先后提起诉讼,虽然诉讼主体不同,但主张款项均为涉案工程款,诉争债权为同一债权,故,彭旭东在江苏公司申请撤诉后起诉,诉讼时效中断,江苏公司再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3)江苏省

    A、曹云飞与顾振球、龚锦辉等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2014)苏审二商申字第196

    观点:曹云飞与顾振球的租赁关系既未约定租赁终止期限,又未约定租金支付期限,顾振球于2008年10月22日第一次起诉曹云飞,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此后,顾振球于2008年12月15日撤诉,于2009年3月9日第二次起诉,于2009年9月7日第二次撤诉,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B、南通市恒盛幕墙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中联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2014)苏审二商申字第056

    观点:中联公司曾以返还不当得利为由,请求恒盛公司返还250万元,虽未得到法院支持,但表明其在主张权利,故其主张权利之日起,本案适用诉讼时效中断。

    4)浙江省

    A、恒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绍兴阳光差别化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2014)浙民申字第159

    观点:虽然在该案诉讼中经协商由恒天公司对机器进行了修复,但由于鉴定的因素,该案一直中止审理直至2010年8月10日阳光公司申请撤诉。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阳光公司的撤诉行为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B、陆顺富与陆培根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2015)浙民申字第1489

    观点:陆顺富于1998年6月就其与陆培根之间的债务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中断,陆顺富应在自1998年6月起两年内起诉陆培根。

    C、浙江中能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徐际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2016)浙民申210

    从查明的事实看,2011年1月5日中能公司曾就案涉款项提起诉讼,2011年1月17日中能公司申请撤诉,一审法院于同日作出准予撤诉的民事裁定,但该民事裁定书向中能公司送达的时间为2011年1月27日。2013年1月25日中能公司又重新起诉,2013年1月28日中能公司又申请撤诉,一审法院亦于同日作出准予撤诉的民事裁定。2015年1月9日中能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中能公司前两次起诉、撤诉及民事裁定书送达的时间节点,二审认定中能公司因第一次起诉又撤诉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应于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即2011年1月27日终止,中能公司于2013年1月25日又重新起诉,以及2015年1月9日中能公司再次提起本案诉讼,上述起诉时点均没有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并无不当。

    5)广东省

    广东省越发实业公司与深圳市富昌兴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2016)粤民再1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高院请示长沙铁路天群实业公司贸易部与四州鑫达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代收贷款一案如何适用法(民)复(1990)3号批复中“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复函》(1999)民他字第12号“我院经研究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天群贸易部向法院起诉,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还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涉外商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高法发(2004)32号)“(六十一)在涉外商事诉讼中,原告起诉后又撤诉,诉讼时效是否中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民他字第12号《关于四川高院请示长沙铁路天群实业公司贸易部与四川鑫达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代收货款一案如何适用法(民)复(1990)3号批复中“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又撤诉,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从最高人民法院(1999)民他字第12号复函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发(2004)32号)通知中不难看出,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而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期间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重新计算;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重新计算。

    6)重庆市

    倪川江与周健、刘学英、徐艳、徐兵、黄建军、黄成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0402

    观点:周健于2011年5月第一次起诉,2011年11月撤诉,双方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中断。周健于2012年7月再次起诉,因此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三)对裁判结果的评释

    通过对前述最高院及6个地区共计14份案例的摘抄和阅读,发现目前司法实务对于本文研究主题的态度如下:

    1、多数法院认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就中断诉讼时效。如四川省高院、山东省高院、江苏省高院、浙江省高院、广东省高院、重庆市高院。

    2、起诉之后又撤诉的,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中断,存在不一致。其中多数法院认为从起诉之日中断,如四川省高院(2015)川民终字第970号、浙江省高院(2015)、浙民申字第1489号、浙江省高院(2016)浙民申210号、广东省高院;有的认为从法院准许当事人撤诉之日中断,如四川省高院(2016)川民终543号、山东省高院(2015)鲁民提字第142号。

    3、最高院的观点与高级人民法院的观点不一致。其中,最高院的观点包含了两层含义:

    (1)并未直接认可起诉之后撤诉直接导致诉讼时效。但从在(2016)最高法民申3020号案件中观点一的表述(即起诉需要合法,且若起诉被法院裁定驳回的,不中断诉讼时效。)来看,起诉之后撤诉的行为通常不中断诉讼时效。

    (2)根据(2016)最高法民申3020号案件中观点二,若当事人起诉之后,法院已经将起诉状实际送达给对方当事人,可以认定为《民法通则》中的“请求”,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后果。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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