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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1

2018-09-21

作者: 宫明路 | 来源:发表于2018-09-21 15:01 被阅读0次

    离婚时房产赠与儿子 事后不能反悔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初,赵某与妻子李某因感情不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达成离婚协议:儿子的抚养权归女方,婚后购买的100平方米住房赠与儿子,并由赵某协助儿子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但后来赵某一直拒绝协助办理,引发纠纷。2015年12月,儿子便将父亲告上了法庭,法庭上赵某提出了撤销赠与的主张。

    【处理方式】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赵某离婚时约定将共同共有的房屋赠与儿子,系双方基于合意的共同处分行为,赵某作为共有人之一无权单方撤销赠与,且该案中赠与房屋的行为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以及其他财产分割有密切联系,带有保障子女今后生活需要或确保该财产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考虑,具有特定的身份属性和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故赵某提出撤销赠与的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此外,李某和赵某赠与儿子的行为,与夫妻人身关系解除、子女抚养以及其他财产分割息息相关,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赠与子女,可视为一种给予离婚事由的有条件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登记离婚而解除的情形下,应认为赠与房产的条件已经实现,故赠与房产条款不能撤销。

    【处理结果】

    法院最终依法支持了李某诉请,判决房屋归儿子所有,赵某应协助李某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案件判决后,得到了周围邻居的一致赞成。李某感动落泪。儿子的生活得到了保障。

    【案件评析】

    此案中,法律和道德共同约束赵某,给与他法律和道德的双重约束。此外,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该案中,赵某不能因其反悔而享有任意撤销权。李某与赵某离婚时约定将共有房屋赠与儿子,系双方基于合意的共同处分行为。在李某与赵某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赵某不能未经李某母亲同意单独撤销赠与。赠与条款依附于离婚协议而存在,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离婚协议的达成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协议效力就应认定为有效,赠与条款也不能随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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