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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二)13岁小屁孩因为偷个自行车而丢了性命

刑法案例(二)13岁小屁孩因为偷个自行车而丢了性命

作者: 私房小屋 | 来源:发表于2019-01-29 23:21 被阅读0次

    最近一直在听柏浪涛老师的刑法课,柏老师一直强调运用刑法的两阶层理论来分析和解答刑法难题。而今天的这道题目,也正充分反映了两阶层理论的官方性和合理性。案例老师,通过分段的分析方式向我们展示了如何使用两阶层的分析方法解答刑法的案例分析题。因此,今天的习题,真是让我受益匪浅。

    案情

    (1)2017年5月25日11时许,颜某(17岁)、韩某(当天16岁生日)发现周某(13岁)正在盗窃颜某的自行车,便尾随追赶周某至河边码头。颜某、韩某分别手持石块、扳手,击打周某头部等处,致周某头皮裂创(轻伤)。(事实一)

    (2)周某挣脱逃跑,颜某、韩某分头继续追赶周某,周某被赶到货船上,见无路可逃而跳入河中。颜某、韩某二人在船上见周某向前游了数米后又往回游,在水中挣扎,并向船上的颜某、韩某二人呼救。货船主人蒋某告诫二人“要出人命了”,船上虽有救生圈,但二人却无动于衷。(事实二)

    (3)此时,周某抓住了货船边上的一条绳子,蒋某想将周某拉起。颜某见状,用扳手顶着蒋某脑袋,呵斥道“谁叫你拉的?把绳子解掉,不然打爆你的头!”蒋某被迫将绳子解掉。(事实三)

    (4)半小时后,颜某、韩某二人直到看见周某逐渐沉入水中、不见身影才下船离开。在此期间,当地检察院的一位检查官张某一直在一旁观看,也没有救助。(事实四)

    (5)公安人员接警后赶至事发地点,欲抓捕颜某、韩某二人。韩某暴力拘捕,将一名干警打成重伤,颜某趁机逃跑。(事实五)

    (6)颜某逃跑时推了一名围观群众,导致该群主朱某倒地后心脏病发作死亡。(事实六)

       (7)后公安人员将周某打捞上来,周某已溺水身亡。

    问题

    1、对于事实一、事实二、事实四,颜某、韩某有无救助周某的义务?对于周某死亡有无罪过?二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对于事实一、事实二、事实四,颜某、韩某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1)颜某、韩某有救助周某的义务。颜某、韩某分别手持石块、扳手追打周某,导致周某跳水。尽管介入了周某跳水的条件,但是,先行行为系严重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迫不得已或者必然实施躲避行为而跳水。因此,介入因素并不中断因果关系。颜某、韩某的追打行为对造成周某落水负有主要责任,具有因果关系。由此可见,颜某、韩某具有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2)颜某、韩某对于周某死亡具有故意。颜某、韩某明知周某会死亡,而拒不救助,甚至阻碍他人进行救助,对于死亡结果希望追求,具有杀人罪的直接故意。

    (3)颜某、韩某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颜某、韩某之前抓捕盗窃违法犯罪分子,意图不是在制止犯罪,但具有扭送性质。但是,之后实施的不作为故意杀人的行为,造成死亡结果,明显超过了扭送的正当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失。并且二行为人均已满14周岁,对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对过当及死亡结果具有故意,应当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2、对于事实三,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对于事实三,蒋某将绳子解掉的行为,使周某丧失救助措施,创设了死亡风险导致死亡结果,属于故意杀人行为。蒋某因受颜某的暴力威胁,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不得已事实该杀人行为,虽具有避险性质,但属于以命换命的避险,超过避险应有限度属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对于事实四,张某有无救助周某的义务?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对于事实四,张某没有救助周某的义务,不构成犯罪。检察官张某的职责中不包含救助危难的义务,没有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也没有其他作为义务来源,其不救助行为,不属于刑法层面上的不作为行为。

    4、对于事实五,韩某的行为如何定性?颜某是否对此结果负责?说明理由。

    对于事实五,(1)韩某暴力拘捕,将一名干警打成重伤,事实了妨害公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行为。因为韩某当天16岁生日,系不满16周岁,其只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2)颜某对此没有共同行为、共同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无需对此行为及结果负责。

    5、对于事实六,颜某的行为与朱某的死亡结果有无因果关系?有无罪过?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对于事实六,颜某逃跑时推了一名围观群众,导致该群众朱某倒地后心脏病发作死亡:(1)被害人特殊体质不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应当认定朱某的死亡结果与颜某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2)在主观上,颜某没有预料到死亡结果,但应当预料到逃跑冲撞他人具有致死的危险,对于死亡结果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3)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韩某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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