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承包方(建筑企业A):
某建筑企业A,为了广大经营范围,提升经营业绩,在企业日常业务承接的过程中,不仅承接自营自建的工程业务,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性质与工程量的大小,还承接分包与挂靠业务。
通过对企业以前年度业务结构的分析,挂靠业务几乎占到了企业施工业务的五分之一。然而,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对挂靠业务的纳税主体、核算流程都将带来极大的改变。目前公司正好有一挂靠项目,具体项目情况如下:
现有一拦河坝工程,建筑企业B因施工资质不够,以建筑企业A名义投标承揽,该工程为甲供材项目,合同总金额为1000万元,建筑企业A收取管理费30万元,具体施工全部由B企业组织实施,以A建筑企业名义向业主进行工程结算,开票税金由B建筑企业承担,A企业代扣代缴。
挂靠方(建筑企业B):
建筑企业B在拦河坝工程投标成功后,组织项目实施人员对该项目进行施工前的筹划与分析,通过对项目施工现场的考察,结合建筑企业B自身经营模式,考察得出如下情况:
1、要完成该项目的施工任务,施工劳务只能使用企业自建的劳工班组及现场招聘临时工劳务;
2、施工所需的辅助材料,因金额不大,考虑到运输成本问题,只能就近采购;
3、部分零星材料,如砂石、工具等,只能从附近小镇采购,而附近供应商几乎为小规纳税人,税率低或无发票。
二、营改增后的困惑
1、临时工劳务没有发票抵扣,辅助材料发票金额较小,进项税额少,在不同的形式下,挂靠方与被挂靠方应该如何做增值税帐务处理?
2、如果全部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等问题如何处理?
3、挂靠的经营模式与合同签订是否可以改变?
4、挂靠方与被挂靠方发票如何列支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抵扣?如何有效控制税负?如何有效规避风险?
5、现在进入了纳税申报期。这个月所有的业务都要做账务处理,新旧项目如何有效的进行过度?如何合理的降低税负与规避纳税风险?
6、是否可以从合同形式上改变核算模式?是否可以以分包的形式来核算?
7、在不同的承包模式下,如何才能实现挂靠方与被挂靠方的合作共赢?如何选择工程项目的计税方法与核算模式?
8、在税负不变的情况下如何开票、何时开票、合同如何签订,才能发挥资金流的最大效用?
三、错误账务处理
挂靠虽然不合法,但是建筑行业的工程承接确实离不开挂靠现象,放到台面上是不允许的。为了平衡流程上、核算上的合法性与合规性,被挂靠方就会把挂靠项目做成自己施工项目。
被挂靠方按自营的施工项目核算,然后将工程转包给挂靠方,被挂靠方按合同总金额开出的发票金额确认收入,挂靠方到税务局代开发票(或是自开)提供材料、人工和其他的费用发票作为成本,采用报账方式,给被挂靠方作为成本扣除。
四、各方观点
A:其实营改增也不用怕,拿到足够的进项发票把销项覆盖掉就行了。只要关心哪些材料的税率可以抵扣就行了。
B:人工费千万不能使用材料款抵扣,内容不符涉及到虚开,是高压线,不要触碰,会被判刑的。
C:可是老板看的是利润呀,有时候会计也是无可奈何,材料进了太多,用不完,库存多会不会有风险?最后也只能用材料抵扣了。
D:营业税发票我开一个亿也不害怕,专用发票我开100万都不敢,虚开100万铁定坐牢还有罚金,虽然开1个亿的营业税发票也是坐牢,可能判刑还没100万的严重。
E:那我入不了帐怎么办?
F:做工资单吧,全员申报。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票、货、款一致。
五、正确的账务处理
根据36号文相关规定: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如果以承包人(挂靠人)为纳税人,账务处理如下:
承包方(建筑企业A):
1、按建筑承包合同约定的日期收到预收账款30万,开具发票,此时发生纳税义务,虽然未确认营业收入,但应计提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3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7
工程结算/预收账款27.03
2、按工程管理费比率扣除管理费后,支付给建筑企业B预付款29.1万元,同时要求建筑企业B开具发票。
借:预付账款26.2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88
贷:银行存款29.1
挂靠方(建筑企业B):
1、购进原材料/周转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价15000元,应在这一步骤进行价税分离:
借:原材料/周转材料12820.51=1500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179.49=12820.51*17%
贷:银行存款15000
2、将原材料/周转材料投入工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2820.51
贷:原材料/周转材料12820.51
3、接受采用简易征收方式计税的C公司提供的建筑服务,价值12000元,款项已支付,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1650.49=12000/(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9.51=11650.49*3%
贷:银行存款12000
4、按建筑承包合同约定的日期收到预收账款36000元,开具发票,此时发生纳税义务,虽然未确认营业收入,但应计提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3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567.57=32432.43*11%
工程结算/预收账款32432.43=36000/(1+11%)
5、期末结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38.57=3567.57-(2179.49+349.51)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038.57
六、后期的调整策略
建筑业全面实施营改增以后,主要的问题就是“核算”与“发票”的处理流程。
首先,一般纳税人应该进行完备而规范的会计核算,小规模纳税人就无所谓了,核定征收的路一直在那儿。
其次,营改增后,工程款必须要价税分流,这就涉及到双方对挂靠费的约定,从工程造价到报价系统,都要进行调整。一旦价税分离,相当于工程被降了价,建筑公司和施工队的利润都有可能会下降。
其三,材料、运输、租赁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开给建筑公司。由于增值税进项抵扣的苛刻规定,支付上述材料、运输、租赁等款项必须由建筑公司对公账户支付。不然,进项抵扣可能会有麻烦。这就要求挂靠经营双方必须对成本构成达成一致,否则挂靠费无法准确确定。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