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昨天审理的一起劳动仲裁案件,在我的主持调解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最终握手言和,双方调解达成一致,双方对于调解的结果都非常满意。
被申请人是一家上海贷款公司,主要的业务是对外发放贷款。具体的业务方式就是通过员工电话营销,找到需要贷款的客户。申请人周某是业务员,工作地点在南京,工作内容就是打电话,联系上客户并成交,这笔业务才算完成。周某的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组成,周某每月的收入少则七八千,多则三万元多元不等。公司以周某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关系。具体是,公司认为周某存在业务挂单的情况,公司设计部通过电话向客户回访,了解到周某确实存在把自己的业务挂在同事的账上,这样业务才能达标,并完成公司的绩效考核,从而拿到绩效奖。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有权开除员工。周某对此不服,故申请至南京市劳动仲裁委。
整个庭审,我对案件事实调查得非常详细,尤其是劳动者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在庭审中也是认可自己确实存有挂单的行为,对于整个案件有了全面的把握。
我征询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双方都同意,于是我就分别单独做双方的工作,尤其是跟劳动者沟通,毕竟劳动者在工作中还是存在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行为,劳动者把自己的期望值降低下来,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最终大家捂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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