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法,亦称常平给敛法、常平敛散法。
北宋王安石变法之一。
唐代宗时已有此名,“税青苗钱以给百官俸”。
青苗法最早是参考了宋仁宗时陕西转运使李参在陕西发放青苗钱的经验,“部多戌兵,苦食少,令民自度麦粟之赢余,先贷以钱,俟麦粟熟输之官,号青苗钱。经数年,廪有余粮”,称之为“青苗钱”,
王安石又在鄞县实验,效果良好。学者梁启超说,青苗法之创设,“有类于官办之劝业银行”。
具体的做法为,规定凡州县各等民户,在每年夏秋两收前,可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钱或粮谷,以补助耕作。借户贫富搭配,10人为保,互相检查。贷款数额依各户资产分五等,一等户每次可借15贯,末等户1贯。当年借款随春秋两税归还,每期取息2分,实际有重达三四分的。
初期在河北路、京东路、淮南路三路实行,后其他诸路也推行开来。这项措施本是为了抑制兼并,在青黄不接的时候救济百姓,但实际执行却出现偏差:地方官员强行让百姓向官府借贷,而且随意提高利息,加上官吏为了邀功,额外还有名目繁多的勒索,百姓苦不堪言。这样,青苗法就变质为官府辗转放高利贷,收取利息的苛政。在执行17年后,于元祐元年(1086年)停止执行。
青苗法基本是当时宋朝新旧两党的争斗重点。本意是好的政策却在执行过程中被层层扭曲,主要是触犯了当时北方财阀的利益。
《新宋》书里对青苗法进行改良,由朝廷颁布诏书,招募商家在各地建立钱庄,农民可以向钱庄用田产为抵押借青苗钱,立字为据,利息限为二分,钱庄一分,朝廷一分。
如此朝廷可以不动常平仓,免征收执行之劳,坐收其利,而商家自有利润可得,亦乐于去做,百姓则不受强征之苦。此三者皆有利之事。
地方官府没有政绩的压力,由坐庄放债的债主变成了监督者,可以在钱庄和百姓发生纠纷时从中裁断,百姓也不至于上告无门。
不知王安石若当日知此良策,会有何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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