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院决定钟某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是否妥当? 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审理有什么不同?
问题一,根据《刑诉解释》第368条规定,本案中,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钏某当庭否认自己存在酒驾及肇事逃逸行为,对其不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和条件,法院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开庭审理是合法的。
问题二: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主要存在以下六方面区别:第一,审判组织不同,简易程序可以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普通程序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第二审判级别不同,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法院适用。而普通程序既可由基层法院适用,也可在中级法院或者高级法院适用。
第三,审理期限不同,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20日至一个半月,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可以从两个月延长至六个月。
第四,是否认罪不同,适用简易程序要求被告人承认指控;适用普通程序不要求被告人认罪。
第五,是否需要被 告人同意不同,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无此要求。
第六,程序转换不同,简易程序可以转化为普通程序;普通程序不可转为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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