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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人:卖房子赠家电,一段税收对话

职场人:卖房子赠家电,一段税收对话

作者: 闻道解惑 | 来源:发表于2016-12-20 07:42 被阅读0次

    税务人员小海到甲房地产开发企业检查,发现2008年销售商品房时附送了空调等电器,小海顿时如获至宝,开始纠缠不休。以下是摘要:

    小海:土地增值税的收入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而取得经济利益。附送的电器并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范围,土地增值税清算必须调整出来,同时其支出不能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甲企业的会计:哦,我明白了,不过我们本来也没有作为扣除项目啊。

    小海:赠送电器是视同销售行为,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要缴纳增值税。

    甲企业的会计:空调是销售商品房时附送的,将空调用于销售不动产,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所以这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是视同销售。

    小海:那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要转出进项税额。

    甲企业的会计:我们采购时取得的是普通发票,根本就没抵扣进项税额。

    �小海:那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这是视同销售,要申报收入。

    甲企业的会计:电器是外购的,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规定,我们已经按购入时的价格同时申报了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

    小海:你们向购房者赠送电器,应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甲企业的会计:你自己也说了,对方是购房者,这叫羊毛出在羊身上,我们说“赠送”不过是宣传上的噱头而已,实际上就是对方花钱买了房子和电器而已,根本不是真正的赠送。比如你到饭店吃饭,消费满1000元送你一个果盘,你会认为这果盘是白得的?再比如我们在大街上搞宣传时会向路过的人送一些小礼品,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赠送,我们都扣缴了个人所得税。

    小海:各税种之间的征收范围是既有关联性又有排他性的,但我怎么就收不到税,这是为什么呢?

    甲企业的会计:这个是你自己的事情了,与企业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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