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描述:某国有企业与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8日签订《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书》,该县地方税务局要求该国有企业对该协议的土地使用税进行缴纳,纳税义务时间为2016年8月8日的次月即2016年9月7日之前,如果不及时缴纳,将面临高额的滞纳金问题,如何应对?
政策分析。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按新法从新原则,关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应按最新文件即财税【2006】186号执行。根据财税【2006】186号规定,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时间点有二个,一个是“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另外一个是“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从这二个时间点来判断,由于某国有企业与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8日签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书》没有约定交地时间,税务局可以适用“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交纳,因此《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书》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是2016年8月8日的次月即2016年9月7日之前,由于某国有企业截止咨询当期尚未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这时去交纳土地使用税,的确将面临滞纳金的风险。
应对措施。根据上述政策分析,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我们提出二点建议:
为了减少不必要的争议,暂不提供《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书》给县地方税务局,只提供《某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因为纪要里面说道:某国有企业负责提供土地报批材料,县国土局负责做好土地报批工作。2014年11月17日,某国有企业向某县国土资源局交缴了建设项目用地费用50多万,但至今尚未批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无法交地,根据财税【2006】186号关于纳税义务时间从《某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内容来看,根据文件规定“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以此做为没有交缴土地使用税的时点,某国有企业未取得用地,故尚不具备缴税的条件;
由于文件说的是“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某国有企业是通过划拨取得,这就与文件的关键字“有偿”的规定有出入,既使把《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书》提供给税务局,由于该协议是划拔用地,不是有偿用地,应不适合财税【2006】186号关于对有偿用地适用“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的规定,所以既使签了协议,也不必在签订协议的次月缴纳土地使用税,当然了,实在想缴纳,也是可以的。
本案这二个建议的目的是为了与税务局进行有效沟通,取得税务机关暂不交纳土地使用税的支持,达到依法缓交土地使用税的效果,从而规避滞纳金的风险;如果要交也可以,但由于不俱备缴税条件,是企业主动提前缴税的行为,应该不存在滞纳金的说法才是。
本案土地使用税何时交纳?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