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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

著作权侵权

作者: 小薛说法 | 来源:发表于2024-02-16 21:16 被阅读0次

一、作品与著作权
《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注意著作权法只保护包含作者独创性创作的表现形式,不保护被表达的思想。在区分思想与表达上,司法实践又产生了“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法,即首先将作品中属于思想的抽象部分抽离,再过滤掉两部作品中相同但又属于公共领域的部分,最后将两部作品剩下部分结合独创性要求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比如文学作品以语言文字作为表达,美术作品以线条、色彩及其搭配等作为表达,音乐作品以音符、曲调、乐谱作为表达。
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以及计算机软件,并规定了“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这一兜底性条款。其中,公式、历法、定理、通用图表等不被认定有著作权。
另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需要符合“独创性”这一重要特征。即作品必须是独立创作,体现作者的智力创造性与个性。有观点认为判断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时,是以独创性有无来进行判定,然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判断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是以独创性的高低进行判定。
哪些可以作为认定著作权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作者享有两项权益:著作人身权益和著作财产权益。
著作人身权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如何认定侵权
1.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判定
实践中采取“接触+实质性相似”的方式判定。
接触,即侵权人实际获得被侵权作品的事实并不关键,只要能够证明权利方作品处于公之于众的状态,存在不特定的人能够通过正常途径接触并了解的可能性就可以,
关于“实质性相似”,又基本分为如下三种方法:
整体感知法:指以普通的理性的观众的角度对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做出判断,只能把作品当做一个整体感受、比对两部作品的相似之处,而不能把作品分解开来进行比较。
抽象测试法(又称三步法标准):分为抽象、过滤和对比三个步骤,首先利用思想、表达二分法进行层层抽象;二是将作品中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的部分(思想、公知领域等)过滤掉;最后将最后将剩余的部分也就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部分进行比较,最终确定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内外部测试法:在美国司法中较为常见。外部测试(Estrinsictest)即先对作品外观上进行检测,以决定哪些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元素,并排除掉不受保护的要素。运用外部测试时,法院通常考虑作品类型、资料引用、主旨等因素。内部测试(Istrinsictest)则从普通理性观察者的角度出发,比对的是作品的整体概念和感觉(the total concept and feel),该标准一般是由陪审团适用。内外部测试法更像是抽象测试法与整体观感法的结合。
典型案例
庄羽的长篇小说《圈里圈外》指称郭敬明的《梦里花落知多少》有21处主要情节明显雷同,57处“一般侵权情节和语句”中部分内容明显相似。法院认为:将两部作品整体上进行对比,《梦梨花落知多少》中主要人物与情节与《圈里圈外》中主要人物及情节存在众多雷同之处。从构成相似的主要情节和一般情节、与语句的数量来看,已经远远超出了可以用“巧合”来解释的程度。从情节和语句来看,如果一个情节或一个语句相似就认为构成剽窃,对被控侵权人是不公平的。但如果在两部作品中相似的情节和语句普遍存在,则应当可以认定被控侵权的作品构成了抄袭。本案是在没有逐字抄袭的情况下,因情节相似而认定侵权的典型案例,两部作品在具体、细致的情节设计和各种人物之间复杂关系之间的相似之处相当多。其相似部分部分已经越过了“思想”范畴,进入了“表达”的领域。
3.不构成侵权的情形
(1)有限表达:针对一些表达方式极为有限的被诉对象,被告可抗辩表达有限,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由于表达有限,往往导致思想与表达合一,无法区分,实践中一般会认定仅属于思想范畴,而不构成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2)必要场景:为了表达某一主题而进行必要的角色安排、布局、场景等
(3)公有领域
(4)在先作品,即被告的侵权内容来源早于原告作品。
(5)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6)法定许可使用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以特定的方式有偿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行为,并且这种使用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各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主要包括:编写出版教科书、转载或摘编报刊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发表的作品和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国家教育规划的远程教育、扶助农村贫困地区以上六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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