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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用工”意外、风险由谁承担?

“共享用工”意外、风险由谁承担?

作者: 人力资源小贴士 | 来源:发表于2020-02-19 17:48 被阅读0次

    2020年15日傍晚,贵州省开始对疫情防控中所建立的关卡进行了有序不紊的拆除,加快省内交通畅通,助力省内复工复产。
    疫情之下部分企业开始复工复产,部分企业依然保持这线上办公模式,复工速度加快的同时,复工带来的隐藏的风险也令多数员工害怕;多数企业为解决公司现金流问题,效仿盒马与西贝的合作方式,开始共享用工。
    对于共享员工给他人造成的影响以及工作中难免的受伤情况,由“共享用工”模式造成的意外、风险应该归咎于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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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享用工是以劳动关系为基础,两家以上企业共用的用工模式;其表现形式为:全日制+非全日制;全日制+全日制;非全日制+非全日制等;有全职工作的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兼职,则属于共享用工的主要表现方式。职工在兼职期间因工受伤,属于工伤,服务单位要承担相关的工伤赔偿责任。
    但是员工在兼职期间因工受伤直接影响到了原单位的工作,原单位该如何解决呢?按“病假”处理对原单位不公平,若按“违纪处理”,从《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五)项的角度看,属于“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在法律上不构成障碍。
    由此可见,原单位从管理上禁止员工业余时间兼职有规避风险的意义,若共享用工直接由企业与员工进行匹配,则会在员工受伤下存在两难之处。因此,共享用工必须通过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间接实现,居中调配,才能正确规避用工风险。
    共享用工是用工的一种方式,必然涉及到提供劳动的过程,在提供劳动的过程中,给第三方造成损害,是需要雇主或服务单位来承担责任的,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任何争议的。但若谈论,美团外卖小哥与美团平台之间是否是劳动关系时或许有争议。但是外卖小哥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美团做为雇主或服务单位,必须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共享用工,在考虑个人的用工风险时,还需要考虑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害赔偿风险。
    共享用工最大的特点有两点:
    1、“工资收入”来源予多单位;全日制用工“工资收入”来源于本单位;
    2、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或兼职特点、随时无条件不用;全日制用工有期限,全日制用。
    共享用工必须通过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实现,由人力资源公司作为唯一雇主,各企业作为不同的使用方,按需使用,才能实现员工、企业、第三方的利益平衡。
    共享用工必须通过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来实现服务方式的共享,因此,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可以通过“派遣”或“外包”的方式与企业进行合作。两种合作“载体”的不同,责任也不同。
    以“派遣”为载体进行合作,出现工伤,责任看人力公司与企业的约定,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由企业直接承担责任。
    以“外包”为载体进行合作,出现工伤,责任由第三方人力公司独自承担;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由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承担。
    从企业角度看共享用工以外包为载体将会是最优选择,对于人力资源公司而言,在共享用工中的员工每小时的工作都能为人力公司带来收益。由此,承担相关责任是必然的。

    以上内容仅为提供用工资讯,不构成具体法律建议,想了解更多咨询请关注贵阳行军蚁人力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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