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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留警犬被追责,盗窃警犬还是救助流浪狗?

收留警犬被追责,盗窃警犬还是救助流浪狗?

作者: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 | 来源:发表于2018-10-31 11:25 被阅读22次

    这两天,有新闻报道了一件让大多数人觉得不可思议的案子。

    浙江金华的一对夫妻在微博上发帖子称,自己与丈夫 " 救助 " 了一条德国牧羊犬,后来因为这只牧羊犬系警犬而遭到了刑事立案,被取保候审,生活受到较大干扰。

    而当地警方却认为,这对夫妻的 " 救助行为 " 属于盗窃。

    那到底这对夫妻是救助流浪狗还是盗窃警犬,我们来看看整件事的来龙去脉,相信心里就会有定论了。

    今年夏天,浙江金华的一对夫妻吃完晚饭散步时看见了一只德国牧羊犬在垃圾桶旁翻垃圾吃很可怜,于是就将其带回了家。

    但几天之后,当地警方找上门来说这是警犬,他们夫妻的行为属于盗窃,于是被刑事立案。

    办案民警告诉他们,此前已有人因为该狗而被刑事处罚过。

    应女士说,该警犬身上并无任何犬类身份信息,而且在他们办完取保候审手续从派出所出来时,又看见它在相同的地方翻垃圾。

    △英女士经常救助流浪狗

    记者了解到,该警犬“老三”市场零售价1.5万元。今年5月31日,一对父子在派出所附近将老三偷走,构成盗窃罪,一人被判拘役5个月,缓刑7个月,罚金10000元;另一人被判罚金5000元。

    “救”变“偷”仅仅一字之差,让这对夫妻的“捡狗”行为发生了直线的变化。

    而针对这件事,前天,金华市公安局发出了一则情况通报。

    可以看出,尽管当地警方就这件事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公告,但却并没有直接面对,捡狗的夫妻的清白。

    情节这么简单的一个”丢狗案“为何过了好几个月还没有真相大白,而大家也知道,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既然指控这对夫妻的行为是”偷窃“,那么“盗窃”过程的证据则必须由指认方提供,也就是警方必须提供证据。

    1、盗窃罪是否成立?

    依照办案的常理来说。判定盗窃罪是否成立,需要有公私财物从一方控制下违法转移到另一方的具体“犯案”过程。也就是说,“被盗窃”财物必须先要处于原物主的管控范围,或是标有明显的占有性标识。

    而截至到现在,作为指认方的派出所并没有提供出切实有效的偷窃证据,而觉得冤枉的这对夫妻的自证清白却显得有理有据。

    比如,捡狗时候的位置,捡狗的地方并没有在派出所的管控范围,而是在路边的垃圾箱旁边,另外,捡狗的时候并没有拴绳子,当时狗子身上是有一个项圈,但项圈上并没有主人的任何编号。

    2、警方管理是否存在疏忽,办案流程是否违法?

    而在公众眼里,警犬外出都会穿着有标识的背心,但这个狗子却完全一副”流浪狗“的模样,难免会让一些爱狗人士因为可怜而救助。

    另外,派出所的办案流程不仅粗暴草率,更涉嫌执法程序违法,另外还暴露出了警方在管理警犬上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而信之源律师事务所的孙律师表示:当局派出所是这件事当中的受害者,又是本案侦查程序中的具体办案单位。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节,第三十七条规定: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也就是说,这就与执法一般程序中的规定直接冲突,涉嫌违反法定程序。

    因此,在很多事实情况并没有弄清楚的情况下,这对夫妻就被刑事立案,并缴纳了取保候审费用,而这是很欠妥当的。

    另外,从当局派出所的说法来看,前不久就有人因为这个狗子而进了监狱,而让警犬在街头”流浪“,俨然玩的一手大好的钓鱼执法,让公民动辄得咎,这种行为实在是不妥的。

    如果是责任人员”玩忽职守“的话,那就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并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国家保障的狗粮被谁吃了?

    还有另一个令人疑惑的点是,照片上这只警犬瘦骨嶙峋,疑似营养不良。按规定,警犬伙食供给是有保障的,为什么这只警犬会饿得在垃圾堆里找吃。国家保障的狗粮,被谁吃了?

    细思极恐,不能再往下说这个敏感的问题了。

    在发文前,刚好有通报下来,这件事当中的派出所所长已经被停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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