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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及意义

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及意义

作者: 浮若琴弦 | 来源:发表于2019-08-20 11:27 被阅读0次

            集体协商在我国也称平等协商,是指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就签订集体合同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活动。 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集体合同,是指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通过集体协商, 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包括综合性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和行业性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制度是现代工业社会,特别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20世纪50年代初期, 我国处理劳资关系的基本形式也是集体合同制度。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私营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与资方进行交涉、谈判、参加劳资协商会议并与资方缔结集体合同之权。

            改革开放后,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1994年制定的《劳动法》首次从法律制度层面规定了这一制度。《劳动法》首次就集体合同的内容、订立程序、法律效力和有关争议的处理等问题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2001年我国的《工会法》也作了相应的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部为配合《劳动法》实施,于1994年制定了《集体合同规定》,对集体合国的定义和内容、签订程序、劳动部门对集体合同的审查及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2004年又制定公布了新的《集体合同规定》,对集体协商集体合同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

            2007年的《劳动合同法》根据市场经济劳动关系的新发展,专门就集体合同制定了一些新的规定,如专项集体合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等。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我省结合实际情况, 1998年10月制定实施了《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又于2010年根据浙江省经济社会劳动关系的新形势、新情况进行了修订,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其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建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并对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具体操作作了全面详尽的规定,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

            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建立的宗旨是协调劳动关系,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是弱者,只有组织起来,以组织的集体力量才能与用人单位相抗衡,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就是劳动者以组织抗衡的形式之一。通过集体协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陈述自己的立场和要求,促进双方的交流和理解,进而缩小差距,形成共同点。政府通赤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通过集体协商集体合同机制,按照客观可能,自我调节,既保障了最低劳动条件, 并在客观可能基础上提高劳动条件,同时又没有过分限制双方的意思自治, 没有影响劳动力市场机制运行。 所以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是国家劳动关系调节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保护劳动者利益和协调劳动关系方面,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具有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所无法取代的功能,首先,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可以弥补劳动立法的不足;其次,集体协商集体合同也可以弥补劳动合同的不足。 通过集体合同,可以确保在一定范围内全体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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