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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定义:即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所采取的某种积极的或者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死亡都叫做自杀。
第一编: 非社会因素
精神错乱作为一种引起自杀的重要影响因子,经过论证,作为精神错乱的主要表现的偏执狂是在脾性方面有一种过分的热情,而在表述方面有一种错误的观念。因此常常会发现感情的剧烈变化扰乱心里的平衡。但我们可以发现,不是所有的自杀者都有精神错乱,自杀不是精神错乱的一种确凿标志。
一个只服从于某种崇高的感情而投身于某种危险之中,是自己遭到不可避免的死亡,为了法律、为了保卫自己的信仰、为了拯救祖国而自愿牺牲自己的生命,他就不是自杀。(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引起自杀动机的性质而对自杀下定义)
如果不能保护自己的病态的敏感不受外界冲击,如果经常为自己创造一个可以避免外界的喧嚣而寻找孤独。如此一来,可能会经常性的感到痛苦多余愉快,这样的心理机制对于自杀是一块有利的沃土。
对于种族与民族的界定,在进行社会调查时,以种族为基本单元进行分析能够更好的进行分析论证。对于种族内互相影响自杀,是因为其内部成员受到某种文化的熏陶。一般来说在于人员思想与事物交流的活跃度判定。类似于遗传病,遗传的不是病本身而是有利于疾病发展的天生体质,是一种气质,一种自杀的倾向。自杀具有极强的感染力(是为模仿而非仿效)。
气候与季节性的气温可能引起人生理反应更加活跃,多余的能量需要消耗从而产生自杀的念头,但是一个物理环境的变化对于自杀人数的影响基本不大。在此一节内容讨论了不同纬度地区的自杀率、讨论了极端气温下自杀人数的对比、讨论了季节性气温由冷变热和由热变冷自杀人数的对比。
仿效是指代没有任何重复。重复某种逻辑行为、判断和推理的结果都不能称之为仿效。最好的解释是当一种行为有一种类似的、以前有别人完成的行为的表现作为直接的先例,没有明确的或者不明确的思想活动介乎这种表现和实施之间来影响这种重复行为的本来性质。
第二编 社会原因与社会类型
根据自杀动机的性质推断出自杀结果的性质。联系决定整体的各种原因去联系整体。(一般将丢失钱财、家庭纠纷、酗酒成癖作为死因是无法解释的,不同身份的人生活毫无相似之处却都选择自杀,但是死因归咎与以上几方面显然是不合理的,以上只是死亡的表面原因,而非是社会原因。)应该考虑自杀是随着怎样的社会环境诸如宗教信仰、家庭、政治团体、行业团体发生变化的。
利己主义的自杀(社会强调个人高度从属社会,而以脑力劳动者为代表的的个人过度试图人格置于集体人格之上,按个人的生活而生活并且只服从自己的自我感觉为利己主义)。在将两种宗教信仰不同比较完自杀率后,继续以两种宗教信仰在同一社会比较自杀率。宗教信仰下,必须要有一种集体的信条,相同的教义促进社会化,广泛的信条证明了社会化的统一和强大。因此,会发现宗教或多或少的都存在共同的、强制的不允许个人思考的宗教信仰和宗教仪式。在宗教这个以共同生活和彼此监督为基础形成的小社会里,分析不怎么存在。两个结论:宗教失去内聚力之后引起人们对于接受教育的需求,宗教作为一个社会集体,其整体化越牢固,越有利于预防自杀。 误区:宗教或者圣经从来不谴责自杀。在利己主义的自杀续论部分讨论了家庭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内容:家庭的构成越是坚固越是可以避免自杀,男性和女性、已婚和未婚、家庭角色和地位都有影响;民族战争和社会动乱影响自杀。结论:自杀人数多少与宗教社会、家庭社会、政治社会一体程度成反比。即与所属群体成反比。
利他主义的自杀(自我不属于自己,或者和自己以外的其他人融合在一起,或者他的行为集中点在他自身之外,也就是他是其组成部分的一个群体中)。分别阐述失去人格个性的义务性利他自杀、社会环境整体的不重视生命为表征的非强制性利他自杀、粗野的道德观念代表的强烈的利他自杀。紧接着讨论了没有器质性的损损伤的军队成员本应该生活在一个由团体生活和共同精神交织营造的非常有利于预防自杀的“社会生活”却仍然有较高的自杀率,通过对军队成员独身者、婚姻情况、家庭生活、酗酒、生活艰苦等可能会产生影响的因素的一一比较,最终得出军队中本身就是在培养一种忘我精神和自我牺牲的促使人在集体主义外在受到损害的情况下用放弃生命去捍卫的一种特殊的心理气质。
反常的自杀,从经济生活引入,无论是经济变得繁荣或者危机到来,只要相对人们一直习惯的生活产生较大的波动,自杀率都会提高,进而得出社会作为一种集体生活存在一种平衡的秩序,一旦打破,就会引起自杀。这中间的原因在于人都存在一种欲望,而靠个人是无法进行限制的。一旦平衡打破,个人放纵和反常的状态会得到强化,情欲和希望无限延伸,甚至会引发社会结构的重新洗牌与建构(阶级斗争也会发生)。社会以存在一种以公共利益为名义要求每个人都作出牺牲,以有形(阶级)的或者无形(道德产生的舆论)的规则会对个人进行上限和下限的限制。在社会混乱时期一旦无法控制个人,那么以工商业为代表的的人会大量的因为希望的破灭(对财富的渴望、幸福感的追求)而自杀。同样的对于婚姻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所折射出的社会性质也在客观的影响着社会自杀率。婚姻本身是对两性关系的安排,也延伸到这种关系所涉及的肉体本能和文明对肉体欲望上灌输的各种情感。夫妻关系反常的情况分为离婚和分居,而这并不是家庭结构或者家庭生活的影响,因为关于夫妻之间的免疫力系数在前文已经讨论,得出离婚制度的施行力度以及效果所影响的结果:离婚与自杀人数同比增长。这种结构性的制度安排也是一种社会外在作用于个人的影响因子。
不同类型的自杀的各种方式中阐述了利己主义自杀者具有的一般的消沉、伤感的忧郁,冷漠的情绪;而利他主义自杀则拥有激烈的感情刺激下表现为为个人理智和意志服务的义务性自杀或者为信仰热情冲动的强烈的利他心理;原始人或者士兵则是以自杀的方式回应哪怕轻微的冒犯而影响荣誉,彰显了军队特有的可以培育的勇气。然而即便如此,自杀的动机和选择自杀的方式之间并没有太大的联系,社会原因造成自杀者的求死,但是死亡仍然需要作为个人表达情感的一种方式,但是这种选择如何死亡或许在知识分子群体表现的更多,更多的则是采取方便和直接的方式借助社会物体即可。
第三编 作为自杀的一般社会现象
以先验假设自杀所取决的个人条件分两种:一是个人所处的社会环境,二是自杀者个人的内在气质。通过对这两个假设的验证得出结论寻求自杀的原因终究到社会的物质原因寻求,也就是决定自杀人数多少的都是社会的道德规范。进而讨论社会自杀率几乎保持稳定的原因在于社会本身拥有的一种自杀的倾向,个人自杀只是社会倾向的具体化。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的自杀正式个人与社会集体相处两种极端的表现;同样的催促着工商业的人去进行冒险的也是一种社会性的力量。三种不同的自杀模式与社会这个不仅是个人构成还有物质东西组成的于自然力量相当的外在的实体密切相关。在对自杀受人与人之间的交替影响否定并且对社会生活、社会状态进行分析后,得出存 在存在于社会中的个人一方面被社会引导着生活,另一方面又必须按照自己的本性生活,因此影响人去自杀的社会因素作者分为:1.组成社会的人的本性;2.个人联合的方式即社会组织的性质;3.打乱集体生活的运转而没有改变他的基本结构的暂时性事件,民族危机和经济危机之类。
在自杀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情况下,如何看待他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或者探讨一下自杀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所占据的位置。首先从各个国家关于自杀的法律、不同的宗教规章关于自杀的论述来看可以分析出自杀这一社会现象经历的两个阶段:1.禁止个人擅自自杀,国家或者社会可以批准;2社会绝对谴责自杀,不论处于什么原因。也就是在社会的发展进程总,自杀并没有随着社会的进步而被逐渐看做是个人拥有的绝对权利,对生命的崇拜始终是社会赋予我们的在道义上至高无上的目标,社会对自杀的不容或者不许也可以看做是社会这个超现实对现实的支配。只是关于自杀要受到谴责,通过道德的规范或者法律的强制,这二者如何权衡作者还没有给出答案。作为与杀人现象密切相关的自杀现象二者之间除了可能共同受性别、年龄、气温的影响会有一些一致的情况之外,我们可以看到,杀人多的地方对自杀有免疫力;战争作为杀人的机器抑制自杀;自杀在城市多于农村,杀人则相反;家庭可以缓和抑制自杀,却有可能导致杀人......作者通过分析发现:利己主义的自杀和杀人相互排斥;利他主义的自杀和杀人则相同;反常的自杀受激怒和厌烦的状态会针对自己或者他人导致与杀人相对平行。
犯罪作为一种正常社会现象,是因为惩罚作为压制作用同时可以存在于社会集体,然而面对自杀,作者分析了法律、教育、宗教团体、政治团体、家庭社会这些曾经对于自杀起到一定抑制作用的工具无法完全能够起到理想价值上的消灭自杀而对应存在,但是除了存在于低级社会的利他主义和反常的自杀之外的利己主义的自杀,在作者看来应该是可以看做是社会正常结构的一部分,他确实表达了社会的一种情绪。然而面对社会集体缺乏真正意义上的集体活动导致个人主义可能极端发展的这种倾向,作者提出了一种解决的方式,便是在于建立同类劳动者履行同样职责的合作者联合形成的职业团体或者行会。为了让他起到一种社会作用,同样的行会的管理不能由国家或者个人独裁的方式进行管理,而是建立一种国家之外的集体力量。然而在这里作者论述行会去摆脱孤立形成全国性的系统发挥社会职能去克服官僚的专职和职业的利己主义?这一做法在现实中必然失去国家机器代理人官僚的反对,建立的方式或许只有革命了吧?同样的职业团体控制个人而又依赖个人而存在的衍生模式怎么理解?同样受离婚制度的夫妻双方似乎在作者以现实的角度来看来:无法打破离婚与自杀率正比的关系。制度本身是保护同等性质的人,而男女之间的不平等以及在婚姻中的对立是没有办法靠制度改变实现的。制度的存在又非常有必要,依靠的只能是降低心理的不平等。同时考虑了从低级社会
到高级社会的发展中,人们的共同意识和集体情感所能依赖不再是家庭、氏族、地域、省份,只有通过国家才能感觉到个人的存在。这种原子化的个人生活确实会产生利己主义的自杀,但是地方分权产生小集体作为个人情感寄托是不现实的,国家始终是完整的存在。作者再次提出行业协会作为一种个人与社会之间除了国家之外的中介,但是结合客观,他只能承认是一种简单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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