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了谈恋爱,同居之后,我在发愁男人和女人之间还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
简直是不可避免的想到“约炮”这个现代流行词。
通过各种恋爱软件,或者某博或者附近的人等各种途径,找到那个有着同样想法的异性,
只要双方都是合意,想做什么都是个人私密的事,旁人过多的干预总是不好。
但是,广大男性和女性同胞们还需要注意的,
除了身体健康问题,还有法律问题。
看到各种奇葩案例提到“约炮”约到监狱的,
真是跟随时代潮流:谈恋爱么?坐牢的那种?
那么,具体怎么会触犯到刑法的呢?
我们先来看下“强奸罪”的定义以及入罪标准。
暴力或者胁迫手段
刑法解释: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解释】本条是关于强奸罪的处刑规定。
1、主观上:有强奸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2、客观上: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种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
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抗拒作为违背其意愿的惟一要件。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妇女罪。
(2)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
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的等等。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为妇女治病而进行奸淫的;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奸淫的等等。
最好不要约炮
总结一下就是:女性只要不同意,而男性使得女性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情况下奸淫的,就构成强奸。
这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约炮”是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发生的,哪些情况构成“强奸罪”呢?
先来看几个“办案人公众号”里的案例,因为你们需要发挥下想象力:
案例一:
犯罪嫌疑人陈某经事先通过网络搭识被害人张某后相约至某酒店开房,计划发生性关系。两人碰头后一同走至酒店的消防通道内,陈某提出在楼道内就地发生关系,张某拒绝并要求去房间里才行。陈某对张某进行拳打脚踢并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结束后,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例二:
犯罪嫌疑人林某与被害人黄某经事先通过网络搭识后相约开房发生性关系。两人碰头后一同进入酒店房间,黄某要求林某必须使用避孕套否则拒绝发生性关系,但林某坚持不用避孕套并拳打脚踢,黄某只好在不使用避孕套的情况下发生关系。
案例三:
犯罪嫌疑人张某与被害人赵某经事先通过网络搭识后相约开房发生性关系。两人碰头后一同进入酒店房间,张某要求赵某在性交过程中配合其使用某姿势,但赵某觉得不适表示拒绝,张某遂拳打脚踢,赵某只好同意。
是不是看完之后都不知道发生了什么?
什么鬼?这里的问题主要在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确实违背了妇女意志,但违背到了什么程度?这种程度是否足以构成强奸罪?
关于程度问题一直都是很难鉴定且规定的,
即便是法律也不可能囊括所有的情形,只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这里只给几个能够判断的因素,仅供参考。
一、是否违背被害人的性自主权。
违背妇女意愿,违背的是女性的性自主权。
性自主权指的是妇女根据自己的意志发生或者不发生,以及如何发生性行为的权利。(要不要,怎么要,好污啊)
具体来看,性行为的对象、时间、地点、行为方式都属于性自主权的内容。
案例一中,张某拒绝在楼道发生关系,就属于地点上的性自主权。张某对和陈某发生性关系没有异议,但是她的意愿是在私密的房间内,而不是在公共场所。所以,构成强奸罪。
从上面可以看出对于能够“看得见,摸得着”的时间,地点,对象是很好确定的,
但是,行为方式就很难确定的,如:
女性希望用杜蕾斯(避孕套牌子),而男子强行要用冈本(日本超薄避孕套),是否构成强奸?
女子要用避孕套,男子开始带上后来又偷偷摘掉或者使用扎了针眼的避孕套,是否构成强奸?
此时要综合考虑什么因素才能认定成强奸罪呢?
被害人性自主权的侵害程度应当达到对被害人造成了身体心理健康的实质危害:
1、心理上:每个人对于性的主观意识都是不一样的,不可能用统一标准去进行判断。即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每个女性都是独一无二的)
性观念的形成,从小接受的性教育,宗教信仰等各种情况去判断。
有一个比较好判断的行为就是报案,如果事发后直接报案,说明违背了妇女意志,否则不会在可能玷污名誉的情况下鼓起勇气去报案。
2、实质危害结果:不使用避孕套或者经期性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意外怀孕或危害身体健康等。性行为的方式是否伤害了被害人的性羞耻心、名誉、自尊心等。
案例二会导致身体损害,案例三会伤害女性的性羞耻心。均构成强奸罪。
可能很多男性朋友们会觉得好不公平,
万一女方刚刚明明是同意的,下一秒就不同意了,
毕竟,女性都是善变的。
这个就更难鉴定了。
男性如何避免构成犯罪呢?
最好的方法就是控制自己的欲望。
只要你不作出过分行为,我们女性就不会过分。
愿世界和平。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