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在惹事生非的时候,有时候欠缺的是一个教训
最近,在江苏昆山发生了一件让所有人都胆战心惊的事情。
江苏广播电视总台微信公众号于5月26日发布了一则讯息,江苏昆山市某个小区内从4月20日开始,楼上是不是有酒瓶、玻璃杯、大砖头掉落砸落于商业街的过道上。
最可怕的是5月1日至5日这段时间,有人居然接二连三的从高空抛下14个灭火器,险些殃及行人,这属于高危事件!
据当事人周先生描述当时他与朋友正在店门口处连天,灭火器直接坠落在离他不到一米的地方,甚至差点砸到一个小孩子,场面一度非常危险!
由于为了保障居民的人生安全,物业随即在楼到处安装了监控,没想到,时隔两天,一辆自行车又从楼上横空出世,差一点砸到行人。这一次民警和保安立即赶到现场,他们发现抛物者是两个9岁左右的小孩,经过核实后发现,此前的抛物举动也是他们所为。
经过一番了解,发现该户为出租户,民警要求孩子家长严肃教育,杜绝这种危险的事情再次发生。可万万没想到,家长不仅不配合,另外否认事情是孩子所为,警方上门沟通他们选择拒不开门。
目前,小区物业已于房东取得联系并沟通,7月租约到期后立即停止与该户主的续约。
高空抛物有一个别样的称呼,叫“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举个例子,你就会懂:
30克的鸡蛋从4楼抛下砸人脑袋能起肿包;
8楼抛下能让人头皮破损;
18楼抛下能砸破头盖骨;
25楼抛下可致人当场死亡。
更何况是自行车和灭火器这样的有些质量的物品。
这个新闻想着都叫人害怕。这件事情一看就直到谁好谁坏,法律很快会给出回答。作为一名职业律师,我表示:1、高空抛物一旦造成人员伤亡所面临的一定是巨额赔偿。2、父母仍然拒绝约谈或者约谈之后拒不监管,出现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父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一般损失的,可以以扰乱社会秩序进行行政处罚。
事实上为熊孩子所烦的案例更是多的不可胜数。
例如熊孩子去别人家乱翻东西,熊孩子拉扯女孩子头发等等,在我们生活中随处可见,但是许多人都本着“孩子还小,也不是什么大事”的心太,顶多说孩子两句就这么过去了。
因为我们清楚,为了一件小事情,去惩罚熊孩子,惩罚的重了关系掰了,惩罚的轻了没效果。再说万一有个三长两短,承担不起这么沉重的代价。作为一个理性的成年人,不值得我们这么做。
可是呢,并不是所有人都能理性对待熊孩子的。比如李逵的故事:
话说李逵觉察宋江有难,急忙从梁山伯赶去找宋江,但是却找不见宋江,只好返程。适逢天气酷热难耐,李逵躲到大树下乘凉,不知不觉便昏睡过去,却被几个万通用尿泚醒。李逵醒过来后不明所以,看见几个光腚顽童嬉笑过来要铜板。李逵大怒,抄起板斧,将几个顽童全部砍死。
在孩子惹事生非没有碰到李逵这种人时,一定要把孩子教育好。你不管教好你的孩子,别人就会来管教你的孩子。到时候别人下手的轻重,可就完全没有把握了。
法律约束作恶之人,倘若你不教好孩子,法律会帮你教育好你的孩子
胡美美律师认为,面对这种情况,一味愤怒或谴责孩子家长除了发泄情绪,也没有任何现实意义,在现有条件下,寻找切实可行的方法杜绝该危险行为再次发生才是根本。具体方式如下:
一、约谈家长,晓之以理。
明确告诉他,过往的行为虽然恶劣,且高度危险,但所幸并未造成恶劣结果,况且孩子调皮也是常见之事,知错就改,善莫大焉,所以,对于过去的行为可以既往不咎,当它并未发生,我们并没要追责的意思。请他们不要有任何心理负担。但希望他们从现在开始能够采取有效措施约束孩子,加强对孩子教育,杜绝该行为发生。
二、警示家长,动之以法。
若方案一效果不佳,通过派出所民警等法律人士,向家长释明该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两点:1、高空抛物一旦造成人员伤亡所面临的巨额赔偿。2、若父母在约谈之后拒不监管,出现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父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一般损失的,也可以扰乱社会秩序进行行政处罚。
同时,在抛掷处加装摄影头,加强取证。
三、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彻底断绝危险源。
租户从事该高度危险行为且不听劝助,出租人可依法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并不需等到合同到期。
四、通过孩子老师对孩子进行教育和管制。
网友评论